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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扬州大学中国古代史考研真题,历史学考研网

2018扬州大学中国古代史真题

一、名词解释

1.盘庚迁殷

商王朝一个比较重大的事件,它是前后商的分水岭。长期以来,商人一直是居无定所,频繁迁都。从汤到盘庚,商人五次迁都,盘庚之时,商人已定都于奄,盘庚乃迁都于殷,迁殷后直至商灭亡不再迁都。以后的200余年,商朝的发展比较稳定,所以商朝又称作殷商,或者殷朝。至于盘庚迁殷的原因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大致有:去奢行简、躲避水患、定居农耕、肥力衰减、阶级斗争、王位争夺等原因。“盘庚迁殷”是商朝历史的重大转折点,不但结束了“不常厥居”的动荡岁月,而且复兴了“殷商”。

2.齐民要术

北魏贾思勰所撰。是当时最为著名的一部农书,是今天研究古代农业经济的重要参考资料。贾思勰是北魏时期的农学家,曾任高阳郡(今山东高阳)太守。他平时关心农业生产,具有丰富的农业知识。他从文献中搜集了许我古代和当时的农业生产经验和知识,又记问老农,撰成《齐民要术》一书。全书分为十卷,共九十二篇,分别论述各种农作物、疏菜、果树、竹木的栽培和育种,家畜家禽的饲养,农产品加工及副业等。是我国古代的一部很有价值的农业科学著作。

3.南北面官制

辽朝统治者针对统治区域内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采取“因俗而治”统治方法建立的两套行政体制。北面官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民族面建立的一咱特殊制度,担任者一般均是契贵族,主要是宗室和外戚,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重心所在。设置的北、南宰相府和北、南枢密院都是辽朝中央和权力核心机构,南面官是辽统治者模仿唐代制度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机构。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

4.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5.输籍定样

隋朝推行的划分户等和纳税标准的措施。隋文帝于开皇五年(585年)采纳宰相高颍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划分户等的标准),各州县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他们,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此制度使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扩大了力役来源,豪强地主的势力遭到极大削弱。

四,论述题

1.宗法制的内容和意义

(一)内容。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它构成了我国早期社会的等级阶梯,形成了我国奴隶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和分封制结合起来,达到了较为完备的程度。

西周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

宗法制下有大宗与小宗之别。大宗与小宗是相对而言的,具体来说,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是所有姬姓贵族的大宗;诸侯对周天子而言是小宗,在封国内对卿大夫而言又是大宗;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在封地内对士而言又是大宗。大宗与小宗的划分和区别,明确了下级贵族臣服上级贵族、全体贵族服从天子的政治隶属关系。

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姓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约束,姬姓贵族娶亲应娶异姓贵族的女子,而异姓贵族娶妻也多在姬姓女子中选择。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互为姻亲的密切关系,是宗法制的重要补充。

(二)意义。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2.评述汉武帝的新经济政策

(1)改革币制,把铸币权收归中央。

元鼎四年(前113),汉武帝下令禁止郡国铸币,将钱币大权收归中央,成立了专门的铸币机构,即由水衡 都尉的属官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铸造,是为三官钱。因钱币重五铢,上有“五铢”二字,故又称五铢钱。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通行全国。

(2)盐铁收归官营,推行均输平准政策。

汉初盐铁业为自由经营。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汉武帝采用大商人孔仅和东郭咸阳的建议,开始实行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并设置行政机构具体管理。

元封元年(前110),汉武帝采纳大农令桑弘羊的建议,在全国实行均输平准政策。均输法主要是针对各郡国输送贡物入京烦难,农民的劳役负担沉重以及贡物在运输中损坏和变质等问题提出的。各郡国设置均 输官吏,令工官造车辆,加强运输力量,各郡国应交的贡品,除特优者仍应直接运送京师外,一般贡品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折合成当地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交给均输官,由他负责运到其他价高地区销售。这样既解决了上述困难,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得以增加。平准是封建国家运用手中掌握的大量物资和经济力量,贵时抛售,贱时收买,以稳定市场物价的一种经济活动。为了执行此法,大农令充实调整为大司农,在其下设立平准令丞,专门管理此事。平准法的推行,调整供需,又防止了富商大贾囤积居奇、从中牟利。

(3)颁布算缗、告缗令。

为了打击富商大贾、高利贷者的经济实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汉武帝分别于元狩四年(前119)和元鼎三年(前114)颁布了算缗、告缗令。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征收财产税。对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鼓励知情者揭发,凡揭发属实,即被没收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一半。同时重申,禁止商人占有土地,违者没收。中央通过这一政策增加了收入。

上述法令的施行,限制和打击了富商大贾、豪强、贵族的经济势力,增加了西汉政府的财政收入,暂时缓解了由于战争和奢侈浪费所造成的困难。

3.王安石变法的军事措施

军政方面的改革(强兵),主要包括:

置将法。针对更戍法造成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把禁军固定在一定辖区,由固定的将官就 地加以训练肩时称为“置将”。此法的推行,改善了军队的素质,增强了战斗力,加强了北宋的边防力量。

保甲法。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 出一人作保丁肩取地主阶级中有“材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规定在农闲时集合保丁,练习武 艺;每一大保须于夜间轮派保丁值班巡查,以防止农民进行反抗活动。实行保甲法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加强对人民的镇压,同时也是募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种尝试。

保马法。宋朝由牧监养马,侵占大量农田,每年耗费甚大。为改变这一局面,王安石于1072年颁行 了保马法。规定在开封府及京东、河北等五路实行民户按资产代官府养军马,官府每马给钱十贯。保马法 的实行,减少了官府养马的费用,也获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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