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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府法发(2017)1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密组织执法资格考试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执法证件。

(一)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申请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考试人员为:1.2017年4月1日前行政执法资格已到期,需重新申请执法资格的;2.从事或者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取得全省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委托行政执法资格的;3.因机构改革、工作岗位变动等导致行政执法资格种类变更的;4.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23年5月20日前组织完成本系统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并以本部门文件的形式制发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同级司法局,同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执法领域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市公管局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执法领域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区司法局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受省司法厅委托,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1.考试报名。全省执法资格考试实行单位集体网上报名方式。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一报名;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工作单位填写本人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各行政执法机关登录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需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准确选择所属执法领域,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照片采集要求上传人员照片。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至6月24日,6月25日起,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2.资格审查。(1)区司法局依法对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执法职权进行审查;属于委托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书报同级司法局备案。(2)各执法单位请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名单汇总表》(加盖单位及编办公章)(详见附件)并在报名期限内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对申请人员是否在编予以审核。(3)各执法单位一并提交根据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以本部门文件的形式制发的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材料,以便对申请人员是否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予以审核确认。(4)以上两份材料均需原件提交至司法局。

3.考试内容。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基础知识、共同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制度文件,试题从2023年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内随机抽取产生,参考人员可在安徽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首页飘窗的“2023年安徽省执法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下载进行学习,也可以关注“安徽司法”微信公众号,点开行政执法专栏,进行在线练习和模拟考试。

4.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由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市司法局将于2023年7月中旬导出全市考生准考证,统一发放至区司法局。

5.考试时间。市司法局将在2023年7月20日至8月9日的时间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考试时间、地点,具体信息另行通知。

6.考试方式和考场设置。(1)考试方式:闭卷、机考,(2)时间:80分钟。(3)考点考场设置:全市集中设置考点,具体信息另行通知。

二、加强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

(一)通过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直接制发证件。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省司法厅集中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样式标准,组织制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二)申领其他领域执法资格后统一制证。少数系统涉及多个执法领域,各单位请于2023年8月25日前,对本部门、本区域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通过其他领域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需要申领其他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计,名单报区司法局。省司法厅统一发文资格确认后将直接进行制证。

(三)原部委证件统一换领省政府证件。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关于换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通过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指导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尽快完成换证工作。

    (四)执法证件到期换领。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证件申请程序换发新证。

(五)其他注意事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标号,确保一人一号,人号对应。按照规定统一着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应当与服装胸号保持一致。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损坏的,证件遗失、损坏人要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单位公告栏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执法信息平台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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