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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课程

三、房地产转让估价的注意事项

1.房地产转让估价,应区分转让人需要的估价和受让人需要的估价,并应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具体需要,估价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卖方要价、买方出价、买卖双方协议价等。

2.房地产转让估价应调查了解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对象状况、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税费负担等转让条件的设定或约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条件有书面设定或约定时,宜估价在其书面设定或约定的转让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2)当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条件无书面设定、约定或书面设定、约定不明确时,应估价转让对象在价值时点的状况、转让价款在价值时点一次性付清、转让税费正常负担下的价值或价格。

3.已出租的房地产转让估价,应估价出租人权益价值;转让人书面设定或转让人与受让人书面约定依法将原有的租赁关系解除后进行转让的,可另行估价无租约限制价值,并应在估价报告中同时说明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无租约限制价值及无租约限制价值的使用条件。

4.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估价,估价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应根据国家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收益处理规定,给出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或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5.保障性住房销售估价,应根据分享产权、独享产权等产权享有方式,估价市场价值或其他特定价值、价格。对采取分享产权的,宜估价市场价值;对采取独享产权的,宜根据类似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格、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政府补贴水平及每套住房所处楼幢、楼层、朝向等保障性住房价格影响因素,测算公平合理的销售价格水平。但国家和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对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确定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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