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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租房

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注:主申请人户籍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共同申请人只有户籍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城镇和农村)内,才能列入保障。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每人每月810,低于每人每月162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4、申请当月前一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5、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请当月前六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温馨提醒:

1、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2、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申请人范围: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3、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特别提示: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拥有商业、仓储、办公、车位等非住宅的;

2、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3、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4、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补充说明: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五象新区(经开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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