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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人社部明确:取得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6日

其中一级建造师可以直接聘任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务,具体请看各省通知内容:

河南:一级注册建造师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河南官宣!

2019年2月14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和改革了多个内容,重要内容可总结为以下11项:

1、破除论资排辈痼疾,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2、工程系列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分别是: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据豫人社办116号文件,包含一级消防工程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评工程师

注册测绘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3、对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与管理等实际能力和业绩。

4、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5、网上申报、电子证书: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加强职称证书管理,加快推行电子证书。

6、破除唯学历倾向。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

7、破除唯论文倾向。探索以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工作总结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不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8、不再将职称外语作为我省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9、打破户籍、地域制约:凡在河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河南省职称评审。

10、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制发任职文件、办理资格证书。

11、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大人才观,聚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着力解决人才评价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原则,统筹把握和妥善处理全面改革与重点突破、保持政策连续性与实现制度创新、提升人才数量与确保人才质量、立足解决当前突出矛盾与着眼事业长远发展、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等关系,确保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始终按照正确方向推进。

(三)主要目标。聚焦职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通过深化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加快构建具有河南特色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评价制度。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向基层一线实施倾斜、服务全省重大战略等重点改革事项。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健全职称制度体系、修订各系列评审标准、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构建适应新发展理念的职称管理运行机制等工作。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健全、标准科学、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化的职称制度体系。

二、重点突破

(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畅通渠道、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有序推进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扩大省辖市、县(市、区)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省辖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下放到县(市、区)。推进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自主评审单位中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通过外聘专家或委托评审等方式开展。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组织评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制发任职文件、办理资格证书,改为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管理。自主评审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办法,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动态调整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五)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痼疾,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职称评聘。

(六)对基层一线实行政策倾斜。完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稳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及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上述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取消或淡化论文要求,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单位推荐、考核认定等方式晋升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和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有相应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将其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服务经历和业绩贡献作为高级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和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上升通道,按照基层标准评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鼓励省、省辖市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省辖市属及以上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职称评聘。

(七)服务重大战略和中心工作。服务“三区一群”等重大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高级经济师考核认定办法,促进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发展;服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赋予港区省辖市级职称管理权限;服务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改进职称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做法,根据需要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适时评审。

三、健全体系

(八)完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在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合并相近或相似系列(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增加新兴专业,逐步建成设置科学的职称系列体系。

(九)健全职称层级。按照国家关于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要求,将我省尚未设置正高层级的统计、审计、实验等系列设置到正高级。按照中央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将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由参加农业部评审调整为我省统一组织管理。

(十)拓展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贯通渠道。在开展工程系列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认定办法,扩大考核认定范围。自2017年起,将一级注册计量师纳入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高级工程师,将注册会计师纳入高级会计师考核认定范围。

四、完善标准

(十一)破除唯学历倾向。进一步破除不合理的限制性资格条件,科学设置学历、专业等申报条件。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对除卫生系列所有专业、教师系列特殊专业外,不再限定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

(十二)破除唯资历倾向。合理设置任职年限要求,破除论资历、熬年头等弊端,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鼓励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十三)破除唯论文倾向。对不同系列、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特点制定不同评价标准,实行差别化评价。对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县(市、区)及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等,探索以教案、病案、专题报告、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工作总结、实验报告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不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十四)突出品行表现。树立鲜明的评价导向,坚持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强化对专业技术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行为、工作业绩等的综合考核。用人单位应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如实向评委会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品行表现。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十五)突出分类评价。按照精准化原则,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和行业要求,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让各类人才的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将高校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三个基本类型,分别设置评审标准。对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侧重考察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实绩;对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教师,在考察教育教学水平的同时,综合考察科研能力;对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岗位的教师,侧重考察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推广效益、服务社会能力等。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对教师分类进行调整。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重点考察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对中小学教师,重点考察教育教学水平、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对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与管理等实际能力和业绩。对基础研究人员,重点考察原创提出和解决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应用研究和研发人员,重点考察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业绩。对实验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重点考察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能力。对全科医生,重点考察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对农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和创造的效益实绩。对新闻、出版、艺术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业绩贡献。

(十六)突出创新创造。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着力建设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升我省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克服职称评审重视业绩成果数量、轻视成果质量等倾向,实现由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考察,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业绩条件。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高校教师、科研技术人员、新闻从业人员以及从事技术研发的工程技术人员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其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的质量。

(十七)改革职称外语政策。不再将职称外语作为我省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改为由用人单位或评审组织根据专业(岗位)特点自主决定是否将职称外语作为聘任的条件。

五、创新机制

(十八)建立多元化职称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特点,采用专家评审、以考代评、业务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考核认定、讲课答辩、专家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增加面试答辩和业务考试在人才评价中的权重。坚持正高级职称和破格、越级申报评审面试答辩制度,优化中小学、中职学校、技校教师高级职称讲课答辩办法,推行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全员答辩。全面推行卫生、农业、会计、统计、审计、交通工程等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考评结合制度。进一步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考核认定高级职称、高校公共基础课教师考核认定副教授、长期坚守农村教育教学一线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中级职称等办法。探索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和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等在职称评审时运用实际操作和业绩展示等评价手段,增强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提高用人主体评价权重,将用人单位日常考核及评价鉴定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十九)有序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引导其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评价水平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有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加职称评审的社会参与度,提高职称评审公信力。高校教师、科研等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代表作匿名外审制度,探索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发明专利、创作作品、科研成果等进行水平鉴定。

(二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管。强化各级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明确界定各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评审层级和人员范围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评审专业、提高评审层级、扩大参评人员范围。完善评审委员会监督管理办法,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评审委员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十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健全评审专家推荐、管理、使用办法,完善遴选机制,建立健全各系列(专业)评审专家库,严格入库条件,适时动态调整。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提高评审专家广泛性和代表性。坚持从专家库随机选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杜绝人为干扰。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聘专家。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回避制度,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实行劝退制度,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十二)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评委专家的职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坚持职称政策、评审标准、申报职数、推荐程序、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六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强化对评审委员会运行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巡查监督。实行评审结果抽查机制,随机确定抽查单位,随机抽查评审材料,公开抽查结果。建立职称评审特别监察员制度,遴选本系列(专业)德高望重的知名专家组成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赋予其特别否决权,确保评审质量。

(二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检查。申报人是保证材料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对审核不严或帮助弄虚作假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加强对申报人员业绩材料真伪和有效性的核查,确保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认真履行核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评价参评人员的业绩条件、能力水平,对评审质量负责。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现场巡查制度、评后复查和受理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对抽查、巡查、复查发现条件不够却评审通过的人员,撤销其取得的职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评审未通过原因查询制度,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将评审未通过原因录入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供参评人自主查询,切实保证其知情权。对有投诉举报的评审通过人员,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责成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艺美术、档案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实行评聘分开。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岗聘任,强化聘后管理,加强聘期考核,对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解聘、低聘、缓聘等方式破除职称终身制,真正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

六、优化服务

(二十五)简化办事程序。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梳理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减少审查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规范服务,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简化职称申报、审核手续,对申报人员已出具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得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简化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程序,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级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资格审查时,相关部门通过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员的事务性负担。

(二十六)加快职称信息化建设。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职称”建设,搭建发现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职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加强职称证书管理,加快推行电子证书。丰富数据信息内容,提供职称证书网上查询、网上验证等服务。建立在线动态监管体系,打造“阳光职称”,能够网上公开的职称事项全部及时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整合数据资源,为多维度评价人才提供支持。

(二十七)拓展职称评价服务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我省职称评审。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服务多元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可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在豫就业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十八)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经批准离岗创业和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允许专业技术人才辞职创业,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职称评审,其创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业绩。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

七、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研究重大改革政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履行好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政策制定、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常,确保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参与职称制度建设、标准制定、评委会组建、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具体承办评委会评审服务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制定职称评价标准,有序承接具体评审工作。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组织自主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确保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三十)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有序推进、按时完成。要加强督导检查,针对重点改革内容、重要改革举措,明确督查重点,及时跟踪问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挂号督办、限期整改,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问责追责。

(三十一)严厉打击扰乱职称工作秩序等行为。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项目,及时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售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黑龙江: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可直接聘任工程师职务!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四川: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可直接聘任工程师职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

技术职务的通知

各市(州)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间、囯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庋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今后,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湖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等同工程师职称了!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今后,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1日

甘肃: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加强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对接”的要求,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对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我们清理并整理出《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以下简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但清理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原准入类职业资格现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三、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本通知与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四、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0日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

皖人社发〔2017〕7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

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矿业权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2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我省组织实施的职称考试与职称对应关系

取得我省组织实施的图书资料、档案、药学、律师、标准化等5项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证书(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四)相关职称管理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时作出调整。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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