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琼建规〔2023〕8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设置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管理服务类、建筑材料类四个专业类别,申报具体专业范围如下:
(一)勘察设计类专业包括: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建筑装饰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与空调设计、燃气工程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城市道路桥梁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消防工程设计等技术岗位。
(二)施工类专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给水排水工程施工、暖通与空调工程施工、燃气工程施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等技术岗位。
(三)管理服务类专业包括:工程造价(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等技术岗位。
(四)建筑材料类专业包括:混凝土等从事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混凝土制品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含复合材料)以及在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综合利用(应用)等相关技术岗位。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具有本省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海南省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4)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评聘结合”要求申报。
(5)从中央单位、外省市来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满1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6)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须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任职资历条件(详见附件3)
申报人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自聘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起算)。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以注册类执业资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资历时间以执业资格注册时间起算。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申报人须通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2019-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扫描件(详见附件3)。
(四)论文要求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论著、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材料,执行我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等要求(详见附件3)。
(五)业绩要求
申报人业绩成果认定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有关规定执行,所需佐证材料按专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机构报送,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
(二)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后,由各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部门、市县(单位)视情受理。
(三)同专业(含相关专业)不同系列、同系列不同专业须转评后方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1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一级别职称,转评1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对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四)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当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
(五)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择优推荐申报(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的“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中填写具体意见,并由主管部门盖章)。
(六)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在申报截止日前,必须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申报表上的所在单位核实意见不填或不加盖公章、负责人签章的,材料审核一律不予通过。
(七)申报人所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该证书应当视为无效。
(八)申报没有明确正高级业绩成果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申报。
四、评审权限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和《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通知》(琼人社函〔2018〕4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所在市县负责,职称评审材料受理及评审时间由其自行安排。
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同意下放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批复》,负责本单位初级、中级、高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职称评审材料受理及评审时间自行安排。
五、申报程序(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
(一)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2024年7月22日至8月5日。
申报地点:海南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地址:海口市美祥路润祥大厦6楼601室)
联系电话:0898-65326216(65326206)、0898-65352821
(二)申报方法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分为基础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标注流水号 ,并分别刻录光盘。
1.基础材料申报
申报人提交基础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为复印件材料,电子版必须是原件扫描件并刻录光盘。评审结束后,申报佐证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人提交基础材料申报时,必须填写《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信息表》(附件1)和《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5)。《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A4纸双面打印,单独胶封装订。高级、正高级一式3份,相片4张(一寸近期彩照),每份评审表各贴1张,另附1张用于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详见附件3)。
2.业绩成果材料申报
申报人提交业绩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为复印件材料,电子版必须是原件扫描件。评审结束后,业绩佐证材料一律不退还;申报人必须填写《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库》(附件2)与业绩材料一并刻录光盘(详见附件3)。
业绩成果审核由省住建厅相关业务处室按申报专业组织实施,并作出具体审核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是加强我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各地、各推荐单位和申报人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能否继续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严肃申报纪律。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不按要求填报和装订的申报材料,不予认可为有效材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相关通知信息,切勿轻信个别网站、广告“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七、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898-65352821。
附件:1.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
员信息表
2.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
绩库
3.2024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问答
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量化评分表
5.《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附件1: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信息表
附件2: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库
附件3:2024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问答
附件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量化评分说明表
附件5: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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