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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建筑学 建筑学学士与工学学士 在考研之后有区别么?

目前建筑学专业有两种学位,一种是工学,一种是建筑学。

这是由学校该专业的整体素质定的,国家有个建筑学学位评估方案,学校进行申请,接受相关的评估检查,评估标准中包括师资力量,甚至文献收藏等等条件;评估通过的学清扰校建筑学专业颁发的是建筑学学位。当下有的建筑系虽然带出来的专业水平不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还没有经过评估,所以授予学生的是工学学位。

也就是说,其实建筑学学士和工学学士的建筑学学生没有太大差异,主要看学生自身。

不过有一点挺重要,建筑学学位的学生毕业三年可考一级注册建筑师,而工学学位的需要毕业五年才可以考。

此外,如果你考一些学校的研究生,本科是工学学士的外校考生,须选修一些该校的本科课程才可以拿硕士学位;也有的学校不作要求,具体情况你可以咨询报考院校。

硕士出来之后就看你读研所在学校的学位授予情况了。

其实在这个设置方案施行之前,很多80、90年代毕业的人都是没有建筑学学位的,都是工学学位,不管是清华毕业还是东南毕业。

附 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早在92年出的东西了。你可以慢慢读清楚。

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一、目的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二、学位分级及授予对象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建筑学学士、建筑学硕士两级。

  (一)学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1、掌握必备的建筑设计的方法与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和理论、美学理论、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必备的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了解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与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订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了解与建筑师从业有关的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从事实际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群体、卓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了解建筑师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了解组织协调各工种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4、掌握正确的调研方法,并具有从事建筑专业调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1、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局正键,理解有关的建筑理论、美学理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熟悉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和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的全桐巧过程,了解建筑师从业的有关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独立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具有进行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设计、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

  4、掌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的有关知识,具有组织及协调各工种所需的基本能力。

  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从事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题论文。

  三、学位授予 

  (一)学士学位

  建筑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学专业(本科)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其建筑学专业不再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未获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学专业已有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已获建筑学硕士学位者,不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已获工学硕士学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关于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建筑学专业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二)建筑学专业学位具有专业资格的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互衔接,在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的审核中,对建筑设计实务经历的要求,应视申请者所获学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商定。

  (三)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符合《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本方案规定水平者,可参照《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授子建筑学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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