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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按照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考试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提升选拔质量。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执行政策,严守工作纪律,规范录取行为,优化考生服务,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统筹兼顾、严格管理,确保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科学。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面考察。充分发挥复试的作用,加强对学生的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的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察。既要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

(二)坚持科学选拔。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确保招生质量;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三)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严格复试组织管理,做到科学设计、政策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坚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

(四)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到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组织领导

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采取学校领导、研究生院组织、学院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学院组织机构

(一) 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学科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在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各招生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做到“全程参与、全程组织、全程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相关工作。

2.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按照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标准遴选命题教师、复试专家、助理及志愿服务等各类复试工作人员。

4.负责分组、分类、分角色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纪律、规则及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5.组织对考生复试考核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6.提出本单位复试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

7.按规定做好本学院复试录取信息的公开以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8.负责做好招生政策解读,受理考生咨询、申诉和善后处理工作以及应急事件及时报告工作。

9.负责复试的考务工作,对复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各环节记录。负责做好复试录取材料的归档工作。对录取考生的材料保留到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考生的材料保存一年。

领导小组应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发挥领导、监督作用,坚持集体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个人行为,会议纪要等材料须存档保存。

(二)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组长由本级党组织书记担任,纪委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检查监督调剂、复试、录取工作中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2.全程监督本学院相关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调剂、复试、录取各环节工作过程。

3.提供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4.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依规受理考生的申诉、举报、投诉等事宜,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有关招生行为的调查查处和移交。

(三)复试小组

学院按招收专业设立法学硕士复试小组与法律硕士复试小组,组长由学科骨干担任,成员由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研究生导师为主)担任,一般不少于5人,组员应选派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较强的,另设秘书1名。

有多个平行复试小组时统一各小组的考核环节和考核标准。

主要职责:

1.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学科的复试工作。

2.复试前,复试小组应召开讨论会,研究对考生考核的要求及评分细则,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分规则和评判标准。

3.复试过程中,安排人员引导候考。开考后,除复试小组成员和应试考生外,其余人员不准出入复试场所。

4.复试过程中不得做与复试无关和影响考生复试的事情(如使用手机、阅读书报、聊天等)。

5.每位考生面试结束后,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对考生进行独立评分。

6.当考生对复试录取提出质疑时,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解决,必要时提出书面说明。

7.复试须全程录音录像,要求全画面录像,录音须与录像同步。

学院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对参与复试的导师和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操作技术、纪律要求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程序、评判规则和标准,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坚决杜绝复试导师和工作人员自行其是、任意妄为,确保复试、调剂及录取工作按照规定方案进行;要明确复试小组成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四)资格审查小组

资格审查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学院办公室等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小组具体职责:

1.负责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复试资格、相关证件等方面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依规取消其复试资格。

2.负责与考生进行联络与信息互通。

3.负责出任复试小组秘书,并负责复试记录单、专家打分表、复试结果汇总等表格的整理、统计、上报及复试相关材料的存档。

4.负责完成学校及学院分配的其他复试相关工作。

复试

按我校通知要求,分批次安排复试。先进行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具体安排见法学院网站及“民大法研”公众号。第一志愿复试结束,拟录取名单公示后,根据计划完成情况,公布调剂计划和调剂复试信息,参加调剂的考生填报调剂志愿,参加调剂考生复试,调剂复试相关安排见法学院网站及“民大法研”公众号。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和调剂考生复试难易程度、要求和标准一致。

第四条 考生进入复试资格要求

一志愿考生复试资格要求

1.符合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

2.初试成绩达到2024年B类考生国家分数线。其中,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 251分,单科(满分=100分)≥30 分,单科(满分>100分)≥45 分;“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 251分。

3.复试比例为1:1.2,因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4.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符合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的报考条件。

5.复试名单确定。根据复试差额比例,按照初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名确定第一志愿复试名单。第一志愿复试名单将公布在研究生院网站,由学院通知考生复试。

调剂考生复试资格要求

1.符合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

2.初试成绩达到2024年B类考生国家分数线。

3.符合学校调剂要求以及我校各学科专业对外公布的调剂要求。

4.调剂考生复试其他资格要求,见我院之后发布的调剂公告。

5.调剂考生复试比例为1:2,在学校规定的调剂考生复试比例内,视情况调整。

6.复试名单确定。按调剂规则择优遴选进入复试考生名单。调剂考生的复试名单由法学院根据公布的原则确定,名单公布在法学院网站及“民大法研”公众号,由法学院通知考生复试。

第五条 复试资格审查

(一) 考生提交材料

复试报到时,学校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考生须配合进行;同时,考生须向招生学院提交满足考生复试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用于复试资格审核:

1.初试准考证(研招网下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两面)。

3.学籍学历证明材料。

(1)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教育部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1份。

(2)往届生: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如因毕业时间早而不能在线验证或未通过校验者,须出具教育部提供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1份;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暂未取得毕业证的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的本科考生(须在2024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

①须提供证明自考生、网络教育考生身份的材料1份:如自考准考证、成绩单等。

②提供就读学校开具可如期毕业的证明或考生填写可如期毕业的承诺书签字并按手印1份。

4.《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生政审表》1份(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填写并加盖印章;无学习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应由档案托管单位提供)。

5.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1份(原件须校级教务部门盖章,复印件须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6.综合能力学业证明材料(一贯学业表现信息简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各类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以及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支撑材料)。

7.《诚信复试承诺书》原件1份(考生打印诚信承诺书,知悉承诺书内容,并亲笔手写签名)。

8.《拟录取承诺书》原件1份(亲笔手写签名)。

9.复试费缴费成功的截图1份。

特殊材料: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还须提供《报考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除以上要求外还须核查:

(1)应届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交:户口本(户主、父母和考生页)复印件1份或少数民族户籍证明1份;《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仅适用于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应届本科毕业考生)》1份。

(2)在职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交:户口本(户主、父母和考生页)复印件1份或少数民族户籍证明1份;《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仅适用于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在职考生)》;考生工作单位与考生本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1份;考生工作单位为考生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至复试当月连续6个月)原件1份;考生工作单位为考生本人发放工资的证明(至复试当月连续6个月)原件1份。

3.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还须提供符合教育部相关加分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照要求接受资格审查。考生须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考核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或学历学位,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同时列入不诚信考生名单,相关信息呈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考生在各专业规定的复试时间,持身份证和初试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复试。未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二) 缴纳复试费

复试费180元/人(桂价费函〔2011〕572号文),考生须在复试前完成缴费(请慎重选择,缴费后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未及时缴纳复试费的考生,不予参加资格审查。

缴费方式:使用微信扫描学校财务处生成的二维码。

(三) 学院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应在复试正式开始前完成。除审查上述内容外,还需审查报考条件涉及毕业年限、本科毕业专业、学术要求等。审查合格的考生,方能参加学院组织的复试。

法学院将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格审查复试资格,严把复试入口关。对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及时退回,考生应及时补充提交,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复试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学院在复试过程中将再次审核考生有关证件材料、核实身份;学科复试小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复试替考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复试方式

2024年度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采用现场复试方式。

第七条 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业务考核、身心健康状况等。完善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选拔机制,合理设计复试内容,学术学位重点考察学生对学科知识的掌握,运用情况以及学术创新潜力,专业学位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实践素质,应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以及职业发展的潜力。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院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并作为录取的一个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学院党组织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必要时派专人去所在单位了解情况。要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及现实表现的考核,把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标准。对在职人员要注意考察其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对应届毕业生要注意其在校时的综合一贯表现。

业务考核

1.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由学院命题并组织考试,不得补考。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学。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考试形式为闭卷,作弊则取消成绩。

2.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是对考生综合能力进行考核,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由学院组织考核。综合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主要是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考生对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

(2)测试考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考察考生对所学专业的认识,以及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情况。

(4)考生参与实习、竞赛获奖、参加学术活动及学术会议情况、参加计算机、外语水平考试等考试的情况等。

(5)发表论文、授权专利、设计作品、获奖等成果。

(6)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7)治学态度、培养潜力、创新精神。

3.外语听说能力

英语听说能力测试由专门的测试小组单独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实际运用英语知识的能力,以口语对话的形式考察学生英语听说能力。法学院组织两人一组的考官组进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综合面试和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总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心理健康测试

心理健康测试由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学院联合组织,采取网络测试方式,测试时长约为20分钟,测试结果不对外公布、不计入复试成绩,仅供复试参考使用。

所有考生须在规定时间通过指定平台完成测试,否则不予进行其他环节复试。

体检

拟录取考生将在入学前由校医院组织。体检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标准,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录取。

第八条 成绩计算

(一)初试成绩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学院采用初试总分合计得分计算初试成绩标准分(即将初试成绩转化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标准分=(初试总分+加分值)/5

加分值:指考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符合国家相关加分政策获得的加分值。

(二) 复试成绩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30%+外语听说能力成绩×20%+综合面试成绩×50%

(三) 总成绩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总成绩=初试成绩标准分×50%+复试成绩×50%。

录取

第一志愿考生第一批复试,复试合格的第一批录取;招生计划如有剩余,用于录取调剂复试合格的考生。

第九条 录取规则

(一)同一批次考生,按照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或研究方向,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依次录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考生,总成绩分别在各自专项计划内单独排名。

除上述专项计划外的其他考生(含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

如总成绩相同,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复试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2)复试成绩相同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二)录取时,应参考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包括社团活动)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获奖情况、体育、艺术特长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

1.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

2.近5年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公开学术刊物正刊上发表过报考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3.近5年以来获得过专业比赛获奖、奖学金获奖以及相关资格证书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三)所有考生只能在参加复试的专业录取,不得转到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条 候补与补录

每批次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可确定候补拟录取考生。当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或该学科增加招生指标时,从候补拟录取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类别

(一)非定向就业:按学校推荐、本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二)定向就业: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就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

1.定向就业生须于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未签订者不予录取。拟录取名单确定后,要及时配合研究生院签订相关协议书,完善录取手续。

2.定向就业在职生,其人事档案一律不转入广西民族大学,不享受我校奖助学金待遇。

3.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

(1)在读期间,不得变更和解除定向就业协议。

(2)毕业时,在职考生须回签订协议的定向就业单位工作,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须回签订协议的少数民族地区,应届本科毕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就业。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否则学校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撤销授予的学位。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制作后,转寄签订协议的定向就业单位发放,考生的学籍档案等转寄定向就业单位。

第十二条 不录取的情形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复试任何一项(包括专业素质、实践环节、综合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能力、思想政治理论、加试科目、复试成绩)成绩未达到60分的。

(三)体检不合格的。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其它违反硕士研究生报考、录取和入学有关规定的。

(五)未通过学历学籍审核的。

(六)未经公示的。

第十三条 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形

(一)考生放弃录取资格的。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三)新生不能按时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的,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报考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内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五)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被录取后应按调档函规定的时间转入个人人事档案,逾期不能转入档案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

(一)主动放弃拟录取资格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可通过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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