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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两证互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客运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

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13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等文件精神,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便利,使驾驶员能够在巡游车、网约车两种业态之间双向流动,借鉴其他地市在行业管理中的经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准入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21年15号),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二、实现两证互认

1.新申请人员满足准入条件且通过考试后,即为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持以上任一类证件均可从事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两种业态经营。

2.全市范围内,原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可在巡游、网约之间跨业态上岗。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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