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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音乐学院

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大学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9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放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

导师审核→所在学科专业审核→研究生院审核→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领取答辩所需材料→组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答辩材料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公示→学位授予→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院负责。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导师审核意见;

2、成绩单;

3、开题报告;

4、中期考核表;

5、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6、科研成果原件;

7、学位论文。

(二)科研成果要求见《山西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在论文写作中,弄虚作假,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3、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处分,在处分期内。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两个月送同行专家评阅。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匿名评阅,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3位评阅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专家要求不低于我校层次的省外985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条  论文评阅前学位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的创新点和相关性进行说明。作为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申请人应指出科研成果在学位论文中的具体章节。导师应就创新点和相关性说明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情况;

(四)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创新之处;

(六)文献调研情况;

(七)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

(八)不足之处及质询的问题;

(九)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同意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

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建议略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B”的,申请人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确认后,方可进行答辩;

3、对评阅意见中出现一份“C”意见的论文,加送两位专家,所有返回评阅结果累计达到两份“C”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集中安排两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自行制定关于预答辩的相关规定,并于学位论文评阅前组织预答辩。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9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至少包含一名院级及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答辩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不担任答辩委员,委员必须包括三分之一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应聘请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批,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二)本学科指定一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任答辩秘书,协助主席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三)答辩时,应宣读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第十七条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形成意见。

(一)得票数达到答辩委员会委员人数2/3及以上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得票数未达答辩委员会委员人数2/3者,为答辩未通过。论文经答辩后投票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三)硕博连读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答辩委员会须对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分别进行投票。通过毕业答辩的论文,符合毕业条件,答辩委员会可建议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答辩注意事项

(一)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前应将答辩时间、地点上报研究生院。答辩前一天,在研究生公寓、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楼前及答辩地点张贴广告。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专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工作单位、职称)、答辩时间、地点等。

(二)答辩中每个单元时间(以半天计)原则上安排不多于3名博士研究生进行答辩。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2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博士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评阅书”、学位论文(三本)和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等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四)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人承担答辩委员会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介绍答辩程序,并对答辩研究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二)答辩主席主持答辩过程。

(三)研究生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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