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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12月15日,山大学位字[2017]15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风,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和《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山西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山西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第三条 学位论文检测主要为预防抄袭、剽窃、侵吞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校、院两级须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研究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课程学习、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宣讲活动,并贯穿于课程教学、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的全部培养过程。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检查和审核,严把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质量关,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学位论文检测的实施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只有经指导教师审查合格并签署《学科审核意见》和《学位论文检测确认表》后方可提交检测,提交检测的论文版本与导师审定的论文版本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如发现版本不一致,并涉嫌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直接取消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电子版学位论文(WORD或PDF格式)须包括正文部分、中英文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注释和附录等。

第九条 学位论文检测用于预防和辅助认定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质量须由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评判。 

第四章 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原则上以“总文字复制比”和“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为评判标准。其中,“总文字复制比”是指学位论文中总的重合字数在总的论文字数中所占的比例;“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 是指去除了作者在文中标明了引用文献的重合字数在总的论文字数中所占的比例。学位论文复制比率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如下: 

(一)首次检测“总文字复制比”20%(含)以下,且“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 10%(含)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

(二)首次检测“总文字复制比”20%以上和30%以下,且“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10%(含)以下者,由相应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给出直接答辩、修改后重新检测、延期答辩等具体处理意见。修改重新检测后的标准须达到第(一)项的规定。 

(三)首次检测“总文字复制比”在30%(含)以上和70%以下,或“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10%以上者,需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不受理当次学位申请。 

(四)首次检测“总文字复制比”70%(含)以上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对研究内容涉及文本分析等特殊情况的论文“复制比”较高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进行说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分析,做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审定意见并报学位办备案。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以上处理办法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已授学位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做出修改论文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负有指导责任。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指导教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当年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出现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50%(含)-70%为1人的,将对导师进行诫勉谈话,并核减招生名额。

(二)当年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出现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50%(含)-70%为2人或70%(含)以上1人的,将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一年,并计一般教学事故一次。

(三)当年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出现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70%(含)以上为2人的,将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三年,并计一般教学事故一次。

(四)当年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出现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50%(含)以上为3人或以上的,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计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被认定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学位办将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提出异议时,学校赋予申请人申诉的权利,允许学位申请人提出合理的申诉要求。

对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属组织及相关环节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由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议,并在10日内给出评定意见。同时将评定意见反馈申诉人,并将结果报学位办备案。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学位办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复议确认不属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且当事人已经做出必要修正而达到学术规范要求的,可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研究生本人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其指导教师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检测由学位办专人负责。检测结果通过纸质版反馈给各培养单位。存在异议的检测报告作为内部资料提供给相关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不对外公布。相关人员须对评审材料和信息保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起执行。

 

山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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