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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周口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附招生日程)

2023年周口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jpg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1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3〕1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教体局要落实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按照行政区划,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纳入各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坚持免试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三)坚持划片招生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布局、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坚持公民同招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不得跨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一平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五)坚持“阳光招生”各县(市、区)教体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大对招生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咨询方式等,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营造“阳光招生”良好氛围。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六)坚持标准班额各县(市、区)要因校施策,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从2023年秋季招生起,小学、初中招生班额原则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特殊地段,因生源较多确需突破规定班额的,学校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县(市、区)教体局批准,但最大班额不得超过55人。

二、招生入学办法

(一)招生入学对象

1.小学招生对象: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周口市户籍儿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应依法入学的适龄儿童。

2.初中招生对象:具有周口市户籍或学籍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符合市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市入学的以及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二)招生入学程序

1.发布招生政策(7月20日前)。各县(市、区)教体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并通过官方微信平台、教体局官方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招生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含城区学校招生片区划分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审批。

2.组织网上报名(8月1日-8月15日)。各县(市、区)教体局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段内,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报名时间。符合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进行报名,监护人进行网上报名要如实填报信息,所登记的信息将作为入学资格认定的依据。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可以到申请就读学校进行现场报名。

3.资格审核(8月25日前)。已在招生服务平台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父母身份证)到报名的辖区内学校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监护人需提供居住证或务工凭证(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

4.招生录取(8月下旬)。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各招生学校结合网上报名信息及提供的入学相关证件进行复查,必要时可入户核查。复查合格的生源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告知学生家长直接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或通过网上直接打印《入学通知书》。

5.阳光分班(8月31日前)。各招生学校根据教育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和实际入学人数及班额规定,合理确定学校班级数,提前确定分班时间、地点。“阳光分班”现场,要在社会各界代表监督下,对录取的新生按照男女性别合理搭配进行随机编班,不得采取考试、测试方式分班,分班结果要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分班名单确定后,由学校根据班级数,抽签确定班主任名单,并按照“均衡搭配、结构合理”的原则,安排相应的任课教师。

三、工作要求

(一)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各县(市、区)要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坚决防止将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推向市场。要按照“十四五”期间城乡中小学布局规划,严格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优化学校空间布局,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人口变化特别是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

(二)加快推进优质均衡发展。要积极响应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创建工作。完善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体制机制,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差距,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三)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片区内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县(市、区)教体局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切实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

(四)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五)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秋季开学劝返复学专项行动,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认真落实好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入学证明材料,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扎实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各县(市、区)教体局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落实“一人一案”,实施分类安置,由就读(送教)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

(七)做好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各类教育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统筹解决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的入学问题。

(八)加强学籍管理工作。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基〔2022〕290号)要求,及时做好小学新生注册和初、高中新生学籍接续工作。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和小学毕业生未被录取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要加强学籍管理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

(九)严格落实招生纪律。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十)强化监督问责。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责任管理部门和人员予以问责。

(十一)切实保证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出台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新闻宣传引导。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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