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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能力证书

第八条 安防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负责证书设计、印制、分发与管理。

第九条 安防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或转让。证书可用于宣传(如广告)、展示(如展台、展室)、投标等。

第十条 企业遗失证书的,应先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四章 换证、年审、变更

第十一条 能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审和复评,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能力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或通过复评予以保持。年审每年一次,复评每三年一次。新办证、晋级企业在领证当年无需年审。

第十三条 企业能力复评程序与评价程序相同。通过复评的,继续保持其所获企业能力等级,换发新的企业能力证书。

第十四条 能力证书持有单位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协会提出换证申请。一、二、三级条件达不到换证条件的,等级降一级;达不到四级换证条件的,资质证书作废。

第十五条 能力证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可以持营业执照和变更(备案)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向协会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获得能力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企业,应重新评价。

第十七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企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证实,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被终止能力评价,或撤销其企业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企业能力评价,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一)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三)将承接的安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承接的安防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六)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能力证书的;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协会调查核实后,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视情降低能力评价等级或取消能力证书。

第二十条 降低等级或撤销、注销能力证书,经协会批准执行,并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注意:本篇资讯内容来源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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