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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2014040604107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4〕49号 发布机构发文时间 陕安监〔2014〕49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关键词发布时间:2014-04-09 17:13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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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落实。

   二、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按照《实施细则》,完善本地区配套制度措施,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证书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考试或参与取证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各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要于2014年5月底前,确定市级考试机构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根据本单位历年安全资格考试人员的需求,确定建立考试点,完成规划布局,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启动建成一批考试点,确保2015年全面建成全省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体系。

   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4〕6号)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月底对确定的省、市安全考试中心(分中心)、考试点、有关培训机构主管领导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用全国统一的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五、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正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命题规则,扎实推进省级考试题库建设,完善与国家级考试题库结合应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六、各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要求,依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实施细则》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人事处反馈(联系电话:029-87294325)。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在陕的分公司、子公司、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市县级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陕的分公司、子公司、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受省安全监管局委托承担有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确定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简称“省考试中心”),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中心(简称“市考试分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考试点建设标准。

考试中心(分中心)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省考试中心职责: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指导监督全省考试分中心、考试点工作;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巡考;

(七)承担考试机构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考试分中心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制度;

(二)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考试点的建设和运行;

(四)承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五)承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安全证书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中心(分中心)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八条 申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经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第九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近半年以来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经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职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干部;

(二)经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相关资格考试:

(一)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处理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试。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在预定期限内,到考试中心(考试分中心)报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任职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证明;

4、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5、安全资格履职情况证明(复审换证提供)

(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一年周期内的体检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明;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5、安全资格履职情况证明(复审换证提供)。

(三)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发证管理,实现证书信息共享和查询。

第十四条 考试题库使用全国统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对于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国家级题库,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中心(分中心)同意可采用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的纸质试卷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考试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中心(分中心)同意可采用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的纸质试卷组织考试。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考试缺考的考生,成绩记零分。

第十七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考试点接到考试中心(分中心)派发的考试计划,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安排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中心(分中心)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中心(分中心)组织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中心(分中心)存档。

第二十五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考试点工作质量失控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3年内不得接受委托进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十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中心(分中心)申请复核。考试中心(分中心)、考试点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可凭考试报名材料和执业证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印制和编写。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或换发证书。遗失补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丢失证明或丢失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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