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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需具备一级建造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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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不得同时离开施工现场。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不得请假。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十三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

04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三条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05

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安许证时,应当审查人员配备!现场检查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要参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量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并以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使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等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险情处置不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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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本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7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3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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