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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波大学生补贴政策汇总

【导语】: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明确了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20种补贴申报方式。

2024年宁波大学生补贴政策汇总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我市中小微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补贴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每月补贴450元,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以下统称“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办理失业登记。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1000元。

四、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低保家庭;

2.孤儿;

3.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来自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残疾人)。

在毕业学年因故无法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届毕业生一同申请,若审核仍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3000元。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期间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300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

六、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为补贴对象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500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招用3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申请时被招用对象处于在职状态,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另补贴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核定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八、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申请本补贴。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具体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补贴标准和期限等事项,由实施本补贴的区(县、市)结合实际确定。

九、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

(一)认定对象

我市户籍城镇居民家庭(指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户,不含一人户),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处于无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且组成人员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无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无劳动能力情形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执行。

(二)注销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近1个月累计3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拒绝公益性岗位安置、有证据证明获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收入或存在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注销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注销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

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1.男性50周岁以上(含)、女性4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

4.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

5.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情形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执行。

(二)注销

1.就业困难人员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实现就业创业、注销失业登记、户籍迁出本市、最近1个月累计3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或存在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其他情形,应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注销后,认定对象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需重新办理认定。

十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男性55周岁(含)或女性45周岁(含)以上人员、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每月补贴450元,其他人员每月补贴30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自核定的补贴时间起,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二、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市企业一线在岗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所从事职业(工种)属于当期我市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范围,并持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3年及以上,或持有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证书1年及以上。

不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二级(技师)一次性补贴1万元,一级(高级技师)一次性补贴2万元。每人累计只享受1次。

名词解释

(一)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二)学历证明: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来自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属于孤儿、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

(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五)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六)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毕业2年内:指自毕业后至次年起2个自然年内。

(八)公益性岗位:指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备案的,仅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政策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文http://rsj.ningbo.gov.cn/art/2023/12/29/art_1229676737_4348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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