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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教育厅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可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信息

自治区教育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六类:

概况信息:包括自治区教育发展历史、发展概况、机构设置、职能分工、领导的活动报道及重要讲话。

计划总结:包括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单向性发展规划与进度情况等。

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各类公开性文件。

工作动态:包括全区教育工作会议、重要教育政务活动、教育公告公示。

财政信息:包括教育专项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执法:包括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教育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教育救济保障。

全区性教育表彰奖励和全国性表征奖励宁夏区域内人员、单位、学校的有关情况;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自治区教育厅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宁夏教育厅网站的形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网站:jyt.nx.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地点:银川市上海西路127号。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利用政报、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微博、微信及其他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治区教育厅各类信息在形成或变更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如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渠道:

1.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www.nx.gov.cn)

     2.自治区教育厅网站(jyt.nx.gov.cn)

3.“宁夏教育厅”微信公众号

4.自治区教育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咨询电话: 0951-5559064

传真号码: 0951-5559100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27号

邮政编码: 750002

咨询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渠道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自治区政府网站和本机关网站上在线填报。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自治区政府网站或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nx.gov.cn或jyt.nx.gov.cn

2.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2)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3)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特殊情况按《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或者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自治区教育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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