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林大教〔20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闽农林大学〔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校内各类考试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四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有颁发准考证的考试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由监考人员指定位置(或按考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桌面的指定位置,供监考人员核查。未带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除特殊考试要求外,考生不得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电子视听、通讯器材等带进座位。凡携带上述物品者,在考试开始前,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在指定地点,同时做好本座位及相邻座位的清场工作。
第六条 发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上本人姓名、专业、年级及学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应先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解答,但对试题内容监考人员不作任何解释。
第七条 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不安排补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考试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的,要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方可离开。
第八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及时交卷,在监考人员许可后才能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二)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十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藏、刻、贴、写考试课程内容相关信息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分与申诉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考生考试;在试卷的右上角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违规的纸质材料应由考生签字后上交,用于违规的工具,应予暂扣。
考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条。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证据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遵照《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分建议,经教务处核查后,由学校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考生有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期从发生考试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该门课程,成绩记载为0分,不安排补考,须参加重修。
第十六条 考生有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学校可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遵照《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院作为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严格遵照规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拖延,不得隐瞒漏报。
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职的学院和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原《福建农林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闽农林大教字〔2007〕73号)中涉及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的有关处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