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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补偿性公平到多样性倡导:我国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的价值反思与重构

摘要:高等教育具有促进社会流动、培养合格公民、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功能。在多民族国家里,保障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是一项基本公共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我国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从政策主体的价值诉求来看,主要是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这一补偿性公平的民族教育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之后,由于教育发展与社会转型,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这一价值导向应该向多样性倡导的方向转变。

关键词:补偿性公平;多样性倡导;高考优惠政策

包括高考加分在内的少数民族学生高考优惠政策是我国民族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民族教育的水平、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推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2010年底,我国开始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工作,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在内的高考加分政策开始缩水。2017年,教育部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明确了各项高考加分、降分投档的优惠政策,增加分值不得超过5分,最高可以降低20分录取。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各省、市、自治区着手限制或取消了部分的高考加分。2017年,山东取消了分值为5分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项目;北京缩小了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范围;新疆取消了双语班考生普遍性照顾50分的加分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在2017年的高考加分中,少数民族加分与其他加分项目分值累加,但是,自2018年起,所有考生的高考加分不再累加。对于少数民族的高考加分政策,自实施之日起就引起颇多争议,社会各界讨论激烈。大部分学者认为,这一政策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平。例如,杨芳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论证[1]。曹清波在总结这一政策在执行中产生的新问题以后,从民族平等的角度分析了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必要性及改进措施[2]。虎有泽和尕永强认为,应该在执行过程中继续完善这一政策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而不是简单地取消[3]。但是,近年来,伴随着民族教育水平的逐年提高,特别是在加分政策实施中产生了一些问题,部分民众开始对这一政策产生了质疑。目前,对这一政策的观点大致有两种:一是认为应该继续实施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高考加分政策;二是认为应该逐步地取消这一政策。

一项政策的实施,其背后既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又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我国少数民族学生高考优惠政策在起初是出于对偏远地区、散居少数民族教育水平差距的高考照顾政策,体现了一种补偿性公平的价值导向。但是,随着现代化与城镇化进程加速,尤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到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这一优惠政策的价值已经有了向多样性倡导转变的倾向。并且,在日益多元的社会里,多样性倡导的价值取向有助于不同民族学生在多元一体格局中和睦相处。因此,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价值取向在新时代面临着解构与重构的挑战与机遇。

一、我国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的发展脉络

一项公共政策,牵涉到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环境等诸多因素。从价值层面来看,就是要回答这项政策的实施能够带来什么样的效果,以及是否能够达到政策主体所期望达到的效果。我国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从其现实逻辑来讲,一是具有政治性,二是具有时代性。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又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时代脉搏的准确把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一政策逐渐形成了优先录取、加分投档等多种形式的政策内容体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由于历史、文化及地理、气候的因素,发展水平有着很大差距。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就提出在高考录取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放宽政策”。1950年,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为了消除民族不平等政策所造成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落后现状,教育部提出:“兄弟民族学生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这是较早的针对少数民族考生实施的优惠政策。“文革”结束后,恢复了高考。教育部在《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同样对少数民族学生优惠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尽管这些规定比较明确,但在高考竞争力相当大的20世纪80年代,这些提法在实践层面使各地招生部门很难进行操作,原因之一是各地的具体情况有很大不同。到1987年,原国家教委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确认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实行优惠政策,该条例对聚居地区、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做出明确规定。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这些政策也变得越来越公平、公正、公开。教育部从2005年开始,每年均发布当年高等教育招生的相关要求,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进行详细具体的说明,各地招生部门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又制定了本地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加分政策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三是加分或降分投档。由于地域不同,各地的加分幅度也不一致。总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实践,我国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在经历了按指示照顾、按原则照顾后,逐步形成了按政策照顾的制度化体系。在这种变化历程背后,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公平的不断探索与追求。这些做法体现的价值追求就是补偿性公平,这是在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原因而在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方面存在差距的基础上予以补偿,以便缩小差距。

二、对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补偿性公平价值导向的反思

在世纪之交,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迅速增加了,一些少数民族(如朝鲜族)接受高等教育的比率超过了全国平均数甚至超过了汉族。基于缩小差距而实施补偿性公平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就面临着质疑、争议与挑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基于补偿性公平价值的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进行反思。

(一)哲学层面的反思——政策的制定要反映民族高等教育的现状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存在具有反作用。存在与意识相互依存,须臾不可离,脱离存在谈意识容易走向唯心主义,脱离意识谈存在又容易导致机械唯物主义。在存在与意识之间,只有正确的意识才能够反映客观存在,而客观存在又为正确的意识提供了可靠基础。我国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与时代性。从政策主体而言,它反映了政策主体的主观愿望,那就是根据客观的民族教育历史与现实状况,通过政策来促进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这一政策在促进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亦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应该根据时间、地点选择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我国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在实施了几十余年后,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1)少数民族的整体教育水平有了明显提高;(2)在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同胞从散居地区、偏远地区逐渐迁入或融入城镇就业和生活。这两方面变化说明,我国高考优惠政策在价值定位上已经不能够仅仅局限于补偿性公平,以公平为理由来推行此项政策逐渐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因此,正确客观地分析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现实状况,分析现代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才能够使这项政策更具有现实性与前瞻性。因此,未来政策的重点应该从补偿性公平向多样性倡导的方向转变,就应该考虑在筑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过程中,如何通过优惠政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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