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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标准,由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依据各学科专业研究生的招生规模,确定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比例分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拨款及学校专项资金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就读的研究生。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本评定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的相关评定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奖金发放,以及其他日常相关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为经济学院院长,委员为经济学院党委书记、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国贸系系主任、经济系系主任、学生代表一名(由学工部推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以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发放等工作,成员由研究生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  除当年入学新生外,所有参评研究生必须在上一学年内必修必选课程合格。

第十条 当年入学新生评选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

1.一等奖为硕博连读学生,有富余名额时,按照入学总分(初试成绩加面试成绩)排序递补;

2.二等奖以及三等奖按照入学成绩总分(初试加面试成绩)排序。

(二)硕士研究生

1.一等奖为推荐免试录取,有富余名额时,按照一志愿入学总分(初试成绩加面试成绩)排序递补;

2.二等奖为一志愿入学总分(初试成绩加面试成绩)排序,有富余名额时,按照调剂入学总分(初试成绩加面试成绩)排序递补;

3.三等奖为调剂录取。

第十一条 其他年级评选条件

(一)总体原则:为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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