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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加快柔性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实现“不求所有,但为所用”,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滨海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滨党人才〔2022〕4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柔性引进的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不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项目合作、短期挂职、顾问指导、人才租赁等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引进的能够带动突破性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学科建设的战略型和创新型人才。

第二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和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顶尖人才(以下简称“第一类人才”);

(二)入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计划)的领军型人才(以下简称“第二类人才”);

(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国外同级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第三类人才”);

(四)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技(科研)项目或重大专项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外同级别的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第四类人才”)

(五)拥有新区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关键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第五类人才”);

(六)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其他人才”)。

第三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引进单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新区用人单位需要,引进后取得一定成果,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仍在岗工作的,须与本人所在单位就柔性来新区开展智力服务达成一致意见。

(五)外国专家需持有《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和F字签证。

(六)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四条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柔性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且明确在新区工作时间,工作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还需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内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每年一般不少于3个月。

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子公司(事业部)间的人才派遣情形不适用于此政策。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对以项目合作、短期挂职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滨海新区企事业单位给予经费资助。

第六条  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滨海新区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滨海新区的规模以上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  柔性引才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一)柔性引进第一类人才的,按照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包括:

交通费、住宿费:实际发生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已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的,不再享受住宿费补贴;

人员报酬:按照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工薪或报酬的50%、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柔性引进第二类人才的,按照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包括:

交通费、住宿费:实际发生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4万元;已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的,不再享受住宿费补贴;

人员报酬:按照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工薪或报酬的40%给予补助,补助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

(三)柔性引进第三、四类人才的,按照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给予补助。包括:

交通费、住宿费:实际发生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已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的,不再享受住宿费补贴;

人员报酬:按照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工薪或报酬的30%给予补助,补助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四)柔性引进第五类和其他人才的,按照每人每年最高6万元给予资助。包括:

交通费、住宿费:实际发生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已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的,不再享受住宿费补贴;

人员报酬按照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工薪或报酬的20%给予补助,补助每人每年最高4万元。

上述补助可单独申请交通费、住宿费或人员报酬一项,或两项同时申请,申请额度需满足总体额度不超过资助限定总额,单项额度不超过各单项限定额度。

第八条  所需资助经费从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经费的申请、拨付、使用等相关要求按照《滨海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开发区资助对象由各开发区财政全额兑现。街镇资助对象由区人才资金负担90%,街镇自行负担10%。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经费资助申请程序: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街镇、开发区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资格审核。各街镇、开发区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原件后退回用人单位。各开发区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区人社局备案,同时经由管委会同意后直接兑现补助。各街镇、各主管部门将审核合格材料报送区人社局汇总后,向区财政申请兑现补助。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柔性引才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书;

(二)用人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者工作合同复印件,签订的项目协议或者工作合同中须明确规定每年在滨海新区的工作时间;

(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申请交通、住宿补助需提供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或护照、签证复印件,购买往返机票的订票单、机票和购票收据复印件,住宿费及其他交通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薪酬补助需提供给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薪酬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

(七)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总结报告(报告中须体现项目开展情况、成果及高层次人才业绩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协议,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协议约定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或人才全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协议应充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取得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五)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每年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

第十四条  对同一家企业柔性引进同一高层次人才的,最多可根据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申请2次补贴,每次最多申请一个年度。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同一时期与不同企业签订柔性引才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的,最多可由1家企业申请柔性引才补贴。

第十五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薪酬待遇等方式骗取引才资助,对补助申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用人单位资格,对用人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资助经费的审核、划拨、监管、绩效评价及违规违法行为惩处,按照《滨海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视运行情况可动态调整。

        政策咨询电话022-65306718  022-6530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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