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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坚持统一分类评价,坚持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和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中在岗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各区、委办局党校教师可参照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

2.明确层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3.明确职称对应关系。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2016年至今本市试点评审的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以德立身、立学、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按照职业教育教师的岗位类型,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评价要素兼顾论文、学历、课题项目、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等,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可将教研报告、教案、发明专利、参与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成果、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成绩、参与行业标准研发成果等作为评价条件。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实效、贡献,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加所教专业的职称评审,允许实践经验丰富的实习指导教师参加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的职称评审。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本系列高级职称。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同时承担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本系列相应层级职称。

4.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教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中等职业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各区、委办局党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可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结合实际予以细化。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注重学校对人才的评价,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学校对人才职称申报的推荐意见,作为职称评审时的有效参考。

2.明确评价机构。市教委是中等职业教师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中等职业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相关部门。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按本市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中级职称,探索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高级职称。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2.按照《天津市中专教师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津人社局发〔2016〕74号)取得的中专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证书继续有效。现有在岗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凭中专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证书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一层级职称评审,专业相近的工作经历可连续计算。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培训。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注重吸纳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包含一定数量非本单位评审专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市人社局、市教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切身利益。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细化措施,协商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务求实效,充分激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创新活力。在组织实施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充分掌握本区、本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教师队伍状况,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改革,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绩、争创一流的人才成长氛围,让有真才实学、真实贡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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