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我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学工部、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方案、办法,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各学院(所)成立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所长)为组长的学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所)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工作办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第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六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七条 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1.普通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及“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将在复试前通过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http://grad.tjfsu.edu.cn/)。2.各学院(所)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经研招办备案后提前在各学院(所)网站公布。第八条 复试人数比例
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各学院(所)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经研招办备案后提前在各学院(所)网站公布。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第九条 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所)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应按各学院(所)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初试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证书原件
(3)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尚未取得毕业证(2024年入学前可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须提供自考生准考证原件;尚未取得毕业证(2024年入学前可取得)的网络教育本科生,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4.大学学习成绩单原件(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原件、《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原件
6.其他材料
(1)《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
(2)博士、硕士在校生须提供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
(3)外语水平证明、科研成果、获奖等相关综合能力佐证材料
(4)考生复试缴费截图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于复试前通过各学院(所)复试办法和复试通知中注明的提交方式,按照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第十条 政策照顾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加分政策。我校将根据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
第十一条 各批次复试前,各学院(所)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二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方式:我校采用现场复试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具体复试方式详见各学院(所)复试工作办法。
2.复试时间:2024年3月29日至4月15日,具体时间详见各学院(所)复试工作办法。
3.现场复试地点:天津外国语大学马场道校区逸夫楼,具体地点以学院(所)复试通知为准。
网络远程复试平台:选用腾讯会议作为网络远程复试平台,云视讯作为备用平台。
研招办应急电话:022-23280352。各学院(所)复试工作应急电话见各学院(所)复试办法。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缴费方式:网上自助缴费,具体操作流程通过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http://grad.tjfsu.edu.cn/)。缴费后因考生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情况不予退费。
5.复试组成
复试由专业综合能力考查、专业听力口语(外语类专业)及外语水平(非外语类专业)测试组成。
专业综合能力考查:外语类专业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语言综合运用能力和思辨能力。非外语类专业主要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理论、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考生掌握专业知识的广度、深度、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了解考生的专业素养及培养潜质。同时,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思想政治素质进行考查。
考生备考期间,抽签决定面试顺序。抽签完毕后,考生按抽签顺序进入考场面试。综合面试时间由各学院(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安排,每个考生综合面试时长一般为2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面试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科目满分100分,60分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加试方式为笔试,各学院(所)可采用现场笔试或线上笔试的方式进行,保证全面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非外语类专业的外语水平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三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天津外国语大学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应尽可能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准备足量的试题。
2.复试成绩:
(1)外语类专业(含翻译硕士)
复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听力口语(满分20分)+专业综合能力考查(满分80分)
(2)非外语类专业(含专业硕士)
复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综合能力考查(满分90分)+外语水平测试(满分10分)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四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十五条 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研招办将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现场、网上或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对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复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十六条 调剂条件
1.初试成绩(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A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要求。
2.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3.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学位类别。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至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含加分)须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考生须在复试前提出申请,如果申请调剂专业的普通计划一志愿合格生源已满,则不能转普通计划;如果一志愿合格生源不满,可通过“研招网”调剂系统报名,按照调剂的政策要求,与同批次普通计划考生排序,择优进行复试。
5.满足各学院(所)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接收调剂考生的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学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锁定期间原则上不得解锁,锁定时间到达后,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保留所填调剂志愿,也可以自行改填其他志愿。
3.调剂系统开放前各学院(所)将在学院网站上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各学院(所)要提前拟定接收调剂要求,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备案,并在复试办法中提前公布。严禁任何学院(所)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严禁设置歧视性调剂条件。
5.各学院(所)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并在复试前对接受复试通知的调剂考生信息进行公示。我校通过调剂服务系统管理平台对调剂复试拟录取的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
6.各学院(所)调剂复试后仍未达到招生计划的专业,经研招办审核同意后可组织多批次调剂复试。
7.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复试、待录取等通知,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调剂系统反馈接受或者拒绝。如考生已经接受其他招生单位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待录取资格。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50%, 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依次比较如下成绩项:复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初试专业课(非统考科目)成绩之和。若考生上述成绩均相同,由各学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二十二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所)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校研究生院官网http://grad.tjfsu.edu.cn/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二十四条 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况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6.未经我校或各学院(所)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7.提供虚假报考信息者,不予录取。8.复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9.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报到日前(以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为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10.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院(所)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学院(所)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各学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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