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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教【2014】550号)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学术、科研)优秀的研究生。为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含委培、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组织开展、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实行动态化管理。学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活动,综合素质、能力表现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 在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

2. 学术行为不端者;

3. 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4. 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5.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6. 经导师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各级组织交办任务者;

7.评审年度内休学、延期毕业者。

第六条 奖励比例与标准

除第五条限定情况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100%,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具体奖励比例和标准为:

1.临床医学、口腔学、护理学

奖励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一等

20%

14000元

二等

80%

9000元

2. 经济、理、工、管理、医学类(世界经济、管理学科与工程、工商管理、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机械工程、计算机技术、化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学、材料物理与化学、土木工程、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病原生物学、中西医结合基础)

奖励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一等

20%

12000元

二等

80%

8000元

3. 艺术学等其它类(科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世界史、高等教育学、教育硕士、体育学、外国语言文学、美术学、设计学、音乐与舞蹈学)

奖励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一等

20%

8000元

二等

80%

6000元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第七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是根据参加统考学生分学科按研究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录取批次等进行排名。调剂来我校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来我校的学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占奖励指标。相关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具体负责。

第八条 第二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包括:思想道德素养、课程学习、参与科学研究、完成科研任务以及社会活动(包括承担校、院各项工作、参加各级别赛事获奖、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在学科、专业排序前1/3且不得含有“D”等考评成绩;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发表论文且担任研究生会、党建职务工作者优先推荐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第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学生思想品德修养、科研水平、学术研究、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定(科研、学术报告、论文、课题、项目、专利、参加各类大赛获三等以上奖励、参编教材、发表专著译著等)。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评审工作细则,由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条 第二、第三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细则和获奖比例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定,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参评支撑、佐证材料应为上一学年所取得且不得跨学年、跨各级奖学金类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仲裁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综合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各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代表构成,负责本部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宣传、评审以及学生申诉评审结果裁决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通过评审工作的开展,正确引导研究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3.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

新生按照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统计的最终结果进行并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由培养单位统一将《审批表》报送至研究生学院综合办公室。

二、三年级学生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报送至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参评的论文或成果应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期间取得。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初审

各培养单位组织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检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评审情况和单位意见并将《审批表》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送至研究生学院综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复审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议,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自动生效。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述,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给予回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则可以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印发获奖名单公文,将获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和学生,并于每年10月中下旬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我校应届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录取的考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与学业奖学金一并发放。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参评材料、成果等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

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大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如发现其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材料、成果等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学业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学业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大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法制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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