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外地人在北京网约车从业资格证怎么办  > 以案说法|出租车司机绕道多行驶15公里受罚不服 法院:支持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出租车司机绕道多行驶15公里受罚不服 法院:支持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6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川法院近五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出租车司机绕道行驶受到行政处罚不服,将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的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出租车司机的诉求。

杨某某是从业8年的专业出租汽车驾驶员。2018年12月5日凌晨,杨某某在四川一个机场出租车候客区搭载两名外地乘客前往某小区,合理路线里程约20公里。

杨某某在通过机场高速收费站后,才告知乘客自行选择行驶路线。乘客通过手机导航推荐的路线选择了行驶路线,杨某某按该导航路线将乘客搭载至目的地,行驶里程为35.8公里。

同日,乘客向辖区交通运输局投诉杨某某存在绕道行驶的行为。交通运输局经调查后认为,杨某某存在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2000元罚款,暂扣从业资格证十日。杨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本案中涉案行程的合理路线里程约20公里,而杨某某实际行驶里程为35.8公里,已明显超出合理路线范围。

杨某某作为从业8年的出租车驾驶员,其对路线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外地乘客,其本应自行按合理路线行驶到达目的地,但其驾驶出租车径直驶入机场高速收费站后,在车辆高速行进时,才征求乘客选择路线的意见,此时乘客通过手机导航,无论选择哪条推荐路线均不属于“合理路线”范畴。杨某某的行为违背了出租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和优质服务的经营原则,实质上已构成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

某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依照《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该案中,出租车司机未在乘客上车时即征求意见,而是在车辆驶入高速路收费站后,才建议由乘客选择手机导航路线,实质限缩了乘客对合理路线的选择权,属于新型的、隐蔽的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行为,不仅有违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操守和强制性法律规定,更有损于文明城市形象。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有效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树立城市良好形象。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