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的通知》,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说明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相关规定,立足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聚焦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释放人才制度创新活力,推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按照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用住建行业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初级工程(建筑)师、工程(建筑)师、高级工程(建筑)师、正高级工程(建筑)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并具有社保信息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须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着力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四唯”倾向,采取量化评价的方式,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设置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管理服务类、建筑材料类四个专业类别:
勘察设计类专业包括: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建筑装饰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与空调设计、燃气工程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城市道路桥梁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消防工程设计等技术岗位。
施工类专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给水排水工程施工、暖通与空调工程施工、燃气工程施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等技术岗位。
管理服务类专业包括:工程造价(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等技术岗位。
建筑材料类专业包括:从事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混凝土制品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含复合材料)以及在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综合利用(应用)等相关技术岗位。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建筑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建筑师,分别对应各级别职称。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分别对应各级别职称。
第七条申报人员应当按照职称层次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人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积极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
(一)思想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群众反映好。
(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公道正派。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无失信黑名单,无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继续教育。申报人应满足国家以及我省相关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申报人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其他专业相同职称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资格条件;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转评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申报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绿色通道:
(一)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3年内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二)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照基层倾斜支持政策及相关规定申报省内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四)符合国家及本省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类工程师(一级和未分级设置)、监理工程师,即可认定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
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即可认定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十一条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度不得参加评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二)申报人在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外相关平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已记入黑名单的,在执行期内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三)申报人在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或正在立案审查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人系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五)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申报的,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已经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
(六)申报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技术职称。
(二)专业能力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及评审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
(二)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学历,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专业能力条件。申报人任现职工作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过1项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
(2)参与制定1项省、市级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标准、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3)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法或专利1项。
(4)参与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项,经同行专家和市、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及评审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学历,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有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受聘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在基层一线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
2.破格申报条件。申报人不具备上述相关学历、资历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3)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方案竞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以证书为准)。
(4)获得省优工程(安全文明工地)1项以上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专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3.专业能力成果。此项不作为限制性条件,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评审中获得加分:
(1)参与完成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
(2)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3)参加编写并已颁布实施的1项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
(4)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5)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工法,并已颁布实施。
(6)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执业。
4.学术理论成果。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著作或译著(主要编著者,作者个人不少于1万字)。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论文1篇以上。
(3)在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学术交流,获奖论文2篇以上。
(5)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1篇本人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5.业绩成果
(1)建筑学。申报人获聘助理建筑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或4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设计。
②作为主要建筑设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以证书为准),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含授权相应的行业机构)组织的专题类建筑方案竞赛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2项(以证书为准)。
(2)建筑结构。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过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或4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结构设计。
②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以证书为准)。
(3)岩土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并通过工程结构验收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
②完成并通过基础分部验收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岩土工程的施工。
③完成并经确认(使用)的1项中小型企业供水水源的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全过程,或者完成过1项供水量1000m3/天以上的供水水源勘察及评价或2项小型以上建设规模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④参与过10项以上的滑坡、泥石流、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岩土的试验、测试工作并提供相关试验报告(以试验报告为准)。
⑤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1项(以证书为准)。
(4)工程测量。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并经确认(使用)的2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的建筑工程测量工作。
②完成并经确认(使用)的1项四等平面控制网或三等高程控制网的技术设计或平差计算。
③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奖1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5)建筑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建筑工程,并累计建筑面积3万㎡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
②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奖、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准)。
(6)建筑装饰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的2项以上,并累计精装修建筑面积8万㎡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②完成已建的2项以上,并累计幕墙立面面积5万㎡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
③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奖、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准)。
(7)给水排水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或6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设计。
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施工。
③完成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或6项小型以上,并累计管道长度20km以上的市政给水排水的设计。
④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并累计管道长度10km以上的市政工程的道路给水排水施工。
⑤完成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给水排水设计或2项中型的给水排水泵站设计。
⑥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1项小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或1项中型以上的泵站给水排水施工。
⑦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准)。
(8)暖通与空调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的1项2000㎡以上净化工程或2项建筑面积2万㎡以上或4项建筑面积1万㎡以上,并累计完成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集中空调及通风、防排烟系统的设计。
②完成并通过验收的1项2000㎡以上净化工程或2项建筑面积2万㎡以上或4项建筑面积1万㎡以上,并累计完成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集中空调及通风、防排烟系统的施工。
③完成并通过验收2项以上精度不低于±0.5ºC、±0.5%RH恒温湿系统或净化空调系统,或建筑面积1万㎡以上工业通风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
④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准)。
(9)燃气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场站或3项小型以上场站燃气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
②完成已建的4项中压以上,并累计市政燃气干管设计长度10km以上的市政道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
③完成通过竣工验收的3项中压以上,并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5km以上施工。
④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6项以上市政道路、居民用户庭院及户内、工商用户庭院及户内燃气管道工程及其它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其中中压以上市政道路、居民用户庭院及户内、工商用户庭院及户内燃气管道工程必须各有1项以上。
⑤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准)。
(10)建筑电气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或6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电气设计。
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电气施工。
③完成已建的2条次干道以上,并累计市政道路长度30km以上的电气设计。
④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条次干道以上,并累计市政道路长度20km以上的电气施工。
⑤完成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水处理厂、厂泵站或2项小型以上水处理厂、泵站的建筑电气设计。
⑥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2项小型以上水处理厂、泵站的建筑电气施工。
⑦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准)。
(11)建筑智能化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或6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智能化设计。
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施工。
③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累计工程造价1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音乐喷泉或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园、城市广场、旅游度假村和三星级酒店的强弱电设计、施工。
④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准)。
(12)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的5条支路以上,并累计长度10km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或累计长度300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②完成并通过验收的3条支路以上,并累计长度5km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或累计长度150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的施工。
③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准)。
(13)风景园林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的1项区域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②完成已建的1项综合性公园或2项大中型专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
③完成已建的2项长度3km以上的景观大道路且侧绿地各10m以上的绿化景观设计,或完成2项以上居住区、旅游区等风景园林设计,且每项面积达到5000㎡,或完成6项以上小游园设计。
④完成并通过验收的3项工程造价300-500万元或2项工程造价500-1000万元或1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风景园林施工项目。
⑤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准)。
(14)消防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1项中型以上或6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②完成并通过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或累计建筑面积5万㎡以上人员密集场所或地下建筑的民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消防安全评估。
③完成已建1项中型或6项小型以上或累计室外消防管道长度10km以上的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安全评估。
④完成已建2项中型石化工程、医药工程等除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外的29类工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安全评估。
⑤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专业优秀设计奖(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工程建设类奖项。
(1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专业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申报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完成1项建安工程费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提供阶段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②申报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完成累计2亿元以上的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竣工结算,并提供完整的成果文件(不同类型造价成果可叠加),其中单项3000万元以上的成果不少于2个。
③申报安装工程专业,完成1项安装工程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提供阶段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④申报安装工程专业,完成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专业的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竣工结算,并提供完整的成果文件(不同类型造价成果可叠加),其中单项1000万元以上的成果不少于2个。
项目业绩由多人完成时,根据各专业造价金额按算术平均值进行个人业绩计算。
(16)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房屋建筑工程:
①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建筑工程,并累计建筑面积3万㎡以上建筑工程的监理。
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以上,并累计精装修建筑面积8万㎡的建筑装饰工程的监理。
③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1市优工程的监理工作。
市政公用工程:
①完成通过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并累计管道长度10km以上的市政工程的道路给水排水工程监理。
②完成通过竣工验收1项小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或1项中型以上的泵站给水排水工程监理。
③完成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场站或3项小型以上场站燃气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
④完成通过竣工验收的3项中压以上,并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5km以上的工程监理。
⑤完成通过竣工验收6项以上市政道路、居民用户庭院及户内、工商用户庭院及户内燃气管道工程及其它燃气工程的工程监理。
⑥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条次干道以上,并累计市政道路长度20km以上的市政道路电气工程监理。
⑦完成通过竣工验收2项小型以上水处理厂、泵站的电气工程监理。
⑧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累计工程造价1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音乐喷泉或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园、城市广场、旅游度假村和三星级酒店的强弱电工程监理。
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3条支路以上,并累计长度5km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或累计长度150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的工程监理。
⑩完成并通过验收的3项工程造价300-500万元或2项工程造价500-1000万元或1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工程监理。
⑪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1项市优工程的监理工作。
机电安装工程:
①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监理。
②完成并通过验收的1项2000㎡以上净化工程或2项建筑面积2万㎡以上或4项建筑面积1万㎡以上,并累计完成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集中空调及通风、防排烟系统的工程监理。
③完成并通过验收2项以上精度不低于±0.5°C、±0.5%RH恒温湿系统或净化空调系统,或建筑面积1万㎡以上工业通风除尘系统的监理。
④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的,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电气工程监理。
⑤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的,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
⑥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1市优工程的监理工作。
(17)建筑工程管理。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中型以上或4项小型以上,并累计5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等的工程管理工作。
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并累计管道长度10km以上的市政工程的道路给水排水工程管理。
③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中型以上或3项小型以上燃气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
④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的4项中压以上,并累计市政燃气干管设计长度10km以上的市政道路燃气管道工程管理
⑤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条次干道以上,并累计市政道路长度20km以上的市政道路电气工程管理。
⑥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2项小型以上水处理厂、泵站的电气工程管理。
⑦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累计工程造价1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音乐喷泉或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园、城市广场、旅游度假村和三星级酒店的强弱电工程管理。
⑧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3条支路以上,并累计长度5km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或累计长度150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的工程管理。
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15项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20万㎡ 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⑩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0条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并累计长度15Km以上的给水排水工程或电气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⑪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20项以上含有空调通风防排烟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⑫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0条支路以上并累计长度15Km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或累计长度1K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18)建筑工程检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20个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并累计完成不同检测参数50项以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②完成5个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的检测和报告编制工作。
③完成2个新建居住或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节能能效测评的检测和报告编制工作。
④完成一项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难度等级4星以上)能力验证项目(以证书为准)。
(19)建筑材料(混凝土)。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混凝土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0项大型以上或20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混凝土生产或技术质量工作。(提供单位证明、项目合同、实例材料等)
②作为主要人员,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奖二等奖1项(以证书为准)。
第五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及评审条件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初次认定高级工程(建筑)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以上;且近2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②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且近3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③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且近5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④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以上;且近6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⑤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价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建筑)师;且近4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⑥申报人具有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后,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业绩突出,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2.破格申报条件。申报人不具备第十四条相关学历、资历要求,但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建筑)师推荐破格申报:
①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
②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2名)。
③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国家级)金、银奖获奖人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海南省发明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专业排名前3名的)。
⑤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5);全国统一消耗量或地方消耗量(定额)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5);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前3)。
3.专业能力成果。此项不作为限制性条件,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评审中获得加分: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②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2项以上省级标准、规范、图集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且在国家部委备案的。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新型实用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3名),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技术研发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⑤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完成2项以上省级工法,并已颁布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⑥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⑦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广,促进或推动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社会经济发展,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行业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好评。
⑧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一级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一级计算),并经注册执业。
4.学术理论成果。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出版专业学术专著、编著、合著、译著1部以上;编著、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专著不少于6万字(不含教材)。
②在SCI、EI、Nature、Science等杂志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③国家公开出版的专属于申报专业行业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2篇以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或专属于申报专业行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④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专业刊物(有书刊号)上公开发表;或学术交流论文3篇以上。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技术创新成果并实现转化,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20万元以上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替代省(部)级1篇论文。
⑥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2篇本人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上面所述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技术报告,是指对本人的专业成果的理论阐述,凡与本人专业工作不相关的论文、著作不属此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核,查重比例控制在30%以内。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5.业绩成果
(1)建筑学。申报人获聘建筑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建筑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1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工程建筑设计,并累计建筑面积20万㎡以上。
②作为主要建筑设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2)建筑结构。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结构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1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工程结构设计,并累计建筑面积20万㎡以上。
②作为主要结构设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3)岩土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工程结构验收5项大型或10项中型以上岩土工程勘察、设计。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基础分部验收2项大型或5项中型以上岩土工程施工。
③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工程结构验收15项大型或40项中型以上的岩土工程试验工作。
④作为授权人签字或技术负责人,完成30项以上岩土工程项目质量检测。
⑤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以上企业供水水源的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全过程,或完成供水量2000m3/天以上的供水水源及评价或中型建设规模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⑥作为主要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4)工程测量。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经确认(使用)的大型5项以上或10项中型以上的工程测量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深度超过12m的深基坑监测或2项异型钢结构空间定位测量。
③获得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工程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5)建筑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建筑工程,并累计建筑面积8万㎡以上的工程施工。
②作为施工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3项大型以上或5项中型以上建筑工程,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工程施工。
③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1项省优工程以上或2项市优工程的施工。
(6)建筑装饰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技术负责人,完成已建的公共建筑、星级酒店2项以上并累计精装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技术负责人,完成已建的2项幕墙高度60m以上并累计幕墙立面面积6万㎡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7)给水排水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2项大型以上或6项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3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设计。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5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施工。
③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4项中型以上,并累计管道长度30km以上的市政工程给水排水设计。
④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大型1项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并累计管道长度15km以上的市政工程给水排水施工。
⑤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给水排水厂站(净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加压泵站、污水提升泵站、排涝泵站)工程大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并累计厂站规模不小于15万吨。
⑥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累计长度10km。
⑦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大型1项以上或2项中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或大型2项以上的泵站给水排水施工。
⑧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3项以上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给水排水专业技术负责人。
⑨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中型以上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8)暖通与空调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洁净度7级以上累计面积2万㎡以上净化室(须有1项洁净度5级以上)暖通空调工程设计;或完成已建的2项单体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公共建筑,并累计建筑面积15万㎡以上的供暖通风与集中空调工程设计;或累计完成建筑面积20万㎡以上的供暖通风与集中空调工程设计(其中采用集中空调水系统的累计建筑面积8万㎡以上);或累计完成管道长度15km以上的市政集中供冷(热)的管网及站房设计。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已建洁净度7级以上累计面积1万㎡以上净化室(须有1项洁净度5级以上)暖通空调工程施工;或完成已建的1项单体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集中空调工程施工;或完成已建的3项大型以上或6项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2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暖通与空调工程施工(含建筑防排烟和地下室通风部分);或累计完成管道长度15km以上的市政集中供冷(热)的管网及站房施工。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9)燃气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已建的大型1项以上或4项以上中型,或完成已建的5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30km以上工程,或3项1000户以上居民小区燃气管道工程,或3项500Nm3/h以上供气规模的工商用户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或完成在用5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30km以上的全面检验。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大型1项以上或2项以上中型,或4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20km以上工程,或2项1000户以上居民小区燃气管道工程,或2项以上供气规模500Nm3/h以上工商用户燃气管道工程的项目施工;或完成在用4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20km以上的全面检验。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10)建筑电气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2项大型以上或6项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30万㎡以上的建筑电气设计。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5万㎡以上的建筑电气施工。
③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2条主干道以上或6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40km以上电气工程设计。
④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条主干道以上或3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30km以上电气工程施工。
⑤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2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电气工程设计。
⑥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大型1项以上或2项中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电气工程施工。
⑦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3项以上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建筑电气专业技术负责人。
⑧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中型以上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11)建筑智能化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2项(其中1项为公共建筑)大型以上或6项(其中3项为公共建筑)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30万㎡以上的建筑智能化设计。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其中1项为公共建筑)大型以上或3项(其中2项为公共建筑)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5万㎡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施工。
③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3项以上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建筑智能化专业技术负责人。
④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中型以上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12)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主干道1条以上或5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20km以上;或累计长度10km以上的综合管廊;或累计长度1k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或1个以上大型城市互通立交或城市特大桥或城市长大隧道的施工图设计。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主干道1条以上或3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10km以上;或累计长度10km以上的综合管廊;或累计长度500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或1个以上大型城市互通立交或城市特大桥或城市长大隧道的施工。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的次干道以上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④取得1项省优工程或3项市优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
(13)风景园林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1项以上地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②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设计人员,主持完成已建的4项单项面积2万㎡以上并累计面积15万㎡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
③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4项单项面积2万㎡以上并累计面积15万㎡以上的风景园林工程施工。
④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设计或优秀工程(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14)消防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2项大型或6项中型以上,或完成1项100m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5万㎡以上人员密集场所或地下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②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2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或完成1项100m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0万㎡人员密集场所或地下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消防安全评估。
③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2项大型或4项中型以上,并累计室外消防管道长度15km以上的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安全评估。
④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2项大型石化工程、医药工程等除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外的29类工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安全评估。
(1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专业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申报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个以上的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每个项目的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的造价不低于2亿元,并提供相应的作为主要编制人或主要审核人进行编制或审核的全过程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②申报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完成累计6亿元以上的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的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竣工结算,并提供相应的作为主要编制人或主要审核人进行编制或审核的造价成果文件(不同类型造价成果可叠加,编制和审核可叠加),其中单项8000万元以上的成果文件不少于3项,且单项8000万元以上的成果文件中,完成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不少于2项。
③申报安装工程专业,作为安装项目负责人完成2个以上的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每个项目安装工程费5000万元以上,并提供相应的作为主要编制人或主要审核人进行编制或审核的全过程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④申报安装工程专业,完成累计1.5亿元以上的安装工程专业的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竣工结算,并提供相应的作为主要编制人或主要审核人进行编制或审核的造价成果文件(不同类型造价成果可叠加,编制和审核可叠加),其中单项3000万元以上的成果文件不少于3项,且单项3000万元以上的成果文件中,完成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不少于2项。
项目业绩由多人完成时,根据各专业造价金额按算术平均值进行个人业绩计算。
(16)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房屋建筑工程:
①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建筑工程,并累计建筑面积8万㎡以上的工程监理。
②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3项大型以上或5项中型以上建筑工程,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工程监理。
③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1项省优工程以上或2项市优工程的监理工作。
市政公用工程:
①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大型1项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并累计管道长度15km以上的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监理。
②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大型1项以上或2项中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或大型2项以上的泵站给水排水或电气工程监理。
③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大型1项以上或2项以上中型,或4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20km以上工程,或2项1000户以上居民小区燃气管道工程,或2项以上供气规模500Nm3/h以上工商用户燃气管道工程的监理。
④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条主干道以上或3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30km以上电气工程监理。
⑤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主干道1条以上或3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10km以上,或累计长度10km以上的综合管廊,或累计长度500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或1个以上大型城市互通立交或城市特大桥或城市长大隧道的监理。
⑥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验收的4项单项面积2万㎡以上并累计面积15万㎡以上的风景园林工程监理。
⑦在城市道路桥梁工程中取得1项省优工程或3项市优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机电安装工程:
①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5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
②作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已建洁净度7级以上累计面积1万㎡以上净化室(须有1项洁净度5级以上)暖通空调工程监理;或完成已建的1项单体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集中空调工程监理;或完成已建的3项大型以上或6项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2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暖通与空调工程监理(含建筑防排烟和地下室通风部分)。
③在给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暖通与空调工程中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3项以上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17)建筑工程管理。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建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5万㎡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等的工程管理。
②作为建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大型1项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并累计管道长度15km以上的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管理。
③作为建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已建的大型1项以上或4项以上中型,或完成已建的5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30km以上工程,或3项1000户以上居民小区燃气管道工程,或3项500Nm3/h以上供气规模的工商用户燃气管道工程的工程管理。
④作为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条主干道以上或3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30km以上电气工程的工程管理。
⑤作为建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主干道1条以上或3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10km以上,或累计长度10km以上的综合管廊,或累计长度500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或1个以上大型城市互通立交或城市特大桥或城市长大隧道的工程管理。
⑥作为建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4项单项面积2万㎡以上,并累计面积15万㎡以上的风景园林工程的工程管理。
⑦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3项以上的建设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
⑧作为监督人员,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30项中型以上或累计建筑面积40万㎡以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⑨作为监督人员,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0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30km以上的给水排水质量或电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⑩作为监督人员,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累计长度20km以上的综合管廊的质量安全监督。
⑪作为主要监督人员,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累计长度3k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或2个以上大型城市互通立交或城市特大桥或城市长大隧道的质量安全监督。
(18)建筑工程检测。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完成30项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并累计不同资质类别检测参数100项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
②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批准人),完成10个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抗震鉴定)的检测和报告编制工作。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完成5个新建居住或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节能能效测评的检测和报告编制工作。
④作为主要检测人员,完成6项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难度等级4星以上)能力验证项目(以证书为准)。
(19)建筑材料(混凝土)。申报人获聘工程师职务工作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混凝土专业技术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参与完成1项国家重点项目或3项省级重点项目混凝土生产或技术质量工作。且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至少参与3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专项设计和质量控制(提供单位证明、项目合同、实例材料)。
②作为混凝土专业技术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参与完成1座特大桥或5座大桥项目混凝土生产或技术质量工作(提供单位证明、项目合同、实例材料)。
③作为主要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以上,地市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第六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申报人应满足下列相关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建筑)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国家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一级计算),并经注册执业。
(二)破格评审条件
1.不具备第十五条相关学历、资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建筑)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可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建筑)师推荐破格申报。
2.取得高级工程(建筑)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第1名)。
(3)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海南省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专利排名第1名)。
(4)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以上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勘察设计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设计项目主持人、设计项目负责人。
(三)专业能力成果。申报人获聘高级工程(建筑)师职务工作期间,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或省级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程3项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3.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且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其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专利证书、成果转化合同及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等材料)。
5.主持完成国家级工法(排名前2名)1项以上或省级工法(排名前2名)3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6.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含鲁班奖、建筑装饰工程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以上或省级优质工程奖4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7.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8.获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三等奖以上2项,或省(部)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人员(以证书为准)。
(四)学术成果。申报人获聘高级工程(建筑)师职务工作期间,撰写论文、论著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合著、译著1部以上,编著、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专著不少于8万字)。
2.在国家公开出版的专属于申报专业行业的中文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技术创新成果并实现转化,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20万元以上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替代论文1篇。
4.在SCI、EI、Cell、Nature、Science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
上面所述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技术报告,是指对本人的专业成果的理论阐述,凡与本人专业工作不相关的论文、著作不属此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核,查重比例控制在30%以内。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业绩成果。申报人获聘高级工程(建筑)师职务工作期间,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2项大型工程或3项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2.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2项大型工程或3项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4项大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全过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4.主持完成1项快速路或累计20km以上且道路规划红线宽度50m以上的城市主干路或1座城市特大桥或5座城市大桥或1座城市长大隧道或2座中大隧道或3座全互通立交的新建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项城市快速路或累计10km以上且道路规划红线宽度50m以上的城市主干路或1座城市特大桥或3座城市大桥或1座城市长大隧道或2座中长隧道或2座全互通立交的新建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5.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座供气能力不小于1.2万Nm3/h或年供气为5000万m3以上的城市气源厂(具备储气、调峰功能)或一座总容积1000m3以上燃气储备库的燃气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6.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5项深度超过12m的深基坑监测或5项一级异型钢结构空间定位测量或5项大中型项目的二等以上综合控制网测量或5项一等以上复杂精密变形监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7.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2项省级以上30公顷以上综合性公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8.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1项10万吨/日以上或3项5万吨/日以上净水厂;主持完成1项6万吨/日以上或3项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主持完成1项3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厂;主持完成1项10km2以上或3项5km2以上区域整体市政给水、雨水或污水管网工程;主持完成累计20km以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给水排水和电气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9.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5项大型工程,并完成累计不少于10亿元以上或4个单项工程造价2亿元以上的全过程造价管理。
10.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5项100m以上公共建筑或特级(单体建筑面积10万㎡以上)人员密集场所或大型市政工程、石化工程等31类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安全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省(部):省级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
4.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5.学历/资历: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6.学位: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位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学位。
7.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学与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8.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职称后,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或项目报告。实例材料要求有个人观点、问题剖析、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9.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0.重点工程: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1.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一般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2.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国家级奖有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奖;省(部)级奖有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厅级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海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奖。
13.论文: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公开出版的专属于申报专业行业学术刊物,具有CN刊号和ISSN号,且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资讯)上能检索到的期刊,EI(CA)论文,CPCI-S(科技会议录索引,原为ISTP)收录论文或可以被WebofScience检索的其他外文期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14.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15.核心期刊:指国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的中文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6.主要完成人、主要起草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17.设计、施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
18.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9.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20.经济效益: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1.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效益。
22.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中所指“已建”,包括正在施工或投入使用或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3.本条件中所指造价,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
4.本条件中工程级别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标准执行。
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7.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本条件所指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及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等;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
11.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发表(撰写)时间须为取得现职称之后。
12.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13.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14.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图集、工法、授权发明专利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15.本条件中的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工程,参照原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建设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岩土工程等专业项目等级划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3〕9号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附件3:《工程勘察项规模划分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分别相当于本条件中的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项目。其它专业项目等级划分可根据各自专业划分标准按级别对应执行本条件。
第十九条各专业说明
16.建筑学: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
17.建筑结构:结构工程设计(含装配式),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7〕222号)
18.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治理、检测与监测、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19.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工程的测量,管线工程测量,道路工程测量,桥梁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深基坑安全监测,钢结构空间定位测量等。(《职业教育目录》)
20.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装配式建筑施工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公告第1580号)按自然属性分类、《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21.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幕墙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公告第1580号),按自然属性分类、《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22.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市政给水排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加压泵站、污水提升泵站、排涝泵站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公告第1580号),按自然属性分类、《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23.暖通与空调工程:暖通与空调设备及部件制造、安装工程;暖通与空调风管系统工程;暖通与空调水系统工程;暖通与空调系统检测、测试工程;净化工程;市政集中供冷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公告第1580号),按自然属性分类、《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24.燃气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居民小区燃气工程;工商用户燃气工程;燃气厂站工程;燃气储运工程;检验检测。(《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25.建筑电气工程: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电气工程,包括:室外电气工程;变(配)电室工程;供电干线工程;电气动力工程;电气照明工程;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工程;防雷及接地工程;其他建筑电气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公告第1580号),按自然属性分类、《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26.建筑智能化工程: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信息设施系统工程;信息化应用系统工程;设备管理系统工程;公共安全系统工程;机房工程;环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公告第1580号),按自然属性分类,《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27.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快速道、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里巷道路;城镇桥梁工程;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公告第1580号),按自然属性分类,《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28.风景园林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风景园林施工、园林绿化管理。(《职业教育目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29.消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消防给水系统工程,消火栓系统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水喷雾灭火系统工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干粉灭火系统工程,防排烟系统工程,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工程,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防火封堵工程,消防系统调试工程,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公告第1580号),《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0.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分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个专业方向评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理赔的核查;司法鉴定。(《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土木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的业绩划分: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道路、桥梁、隧道、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工程划为土木建筑工程;
安装各专业工程和市政工程(管网、水处理、路灯)划为安装工程。
31.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三个专业方向评审。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包含建筑工程监理、建筑装饰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包含市政给排水工程监理、市政电气工程监理、燃气工程监理、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包含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监理、暖通与空调工程监理、建筑电气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消防工程监理、电梯工程监理等。(《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20〕3号)
32.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管理与监督。
33.建筑工程检测:对已建、在建、将建的建筑工程安全,在建设全过程中对与建筑物有关的地基、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建筑结构进行测试、检测的工作等。(《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
34.建筑材料: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混凝土制品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复合材料。(《职业教育目录》)
第二十条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9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的《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建人〔2019〕178号)以及《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建人〔2019〕2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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