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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策法规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苏省代管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专业技术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维护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界定和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含认定、以考代评)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均应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过全国职称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高、中、初三个级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有效证明,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使用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资格,收回证书,依法处理。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样式和印制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样式、规格和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设计,长183mm,宽127mm。证书封面印制国徽和证书名称,封底印制注意事项;内容页打印持证人身份信息、证书编号和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的方式、时间、专业等相关信息,内容页加入水印、荧光墨粉、纤维丝和二维码等防伪技术;中间设计折叠线,可以折叠为本式证书。高级证书内芯为浅蓝色(附件2),中级证书内芯为浅黄色(附件3-4),初级证书内芯为米白色(附件5-6)。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一证一号。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1至4位数字为评审年度,第5至7位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码(见附件1),第8至12位为证书的顺序编号。例:编号为“201700100001”,其中:“2017”为2017年度评审,“001”为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码,“00001”为该系列(专业)评审通过并经核准颁发的第一本证书。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办法办理。设区市、县(市、区)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由“地区名简称字母+证书级别字母+评审年度+评委会代码+证书顺序号”组成,证书样式设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由“单位名简称字母+证书级别字母+评审年度+证书顺序号”组成,证书数字编号前的字母编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和发放

省直授权各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管理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验印(“发证机关”位置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印章,照片位置加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专用章”的钢印)和发放。省直授权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年度自主评审结果公布后,30日内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领取空白证书,参照统一样式自主打印、验印(“发证机关”位置盖“XX单位”的印章,照片位置加盖“XXXX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钢印)和发放。

各设区市、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管理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参照统一样式自主打印、验印和发放。其中,设区市、县(市、区)颁发的证书需加盖“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钢印;省直各部门(单位)颁发的证书需加盖“XX单位”印章和钢印。

各地、各部门(单位)颁发的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信息,须在每年年底前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纳入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库管理。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和换发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因证书破损、打印错误、遗失,需要补办或更换的,可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所需材料。申请补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须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原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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