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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 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 经费补贴。从 2019 年起,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每人每年3 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按照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志愿者实际领取的补贴标准不低于原有补贴水平的原则, 每人每月工作生活补贴不低于 2000 元给予保障。县级项目办及基层服务单位要为志  愿者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补贴,提高保障水平。其中,全国项目每人每年 3 万元由中央财政保障,省级地方项目每人每年 3 万元由省、州(市) 、县(市、区) 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志愿者个人工作生活补贴按每年经费下达文件具体要求,由县级项目办按月拨付至志愿者个人账户。志愿者均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乡) 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从下达的工作  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部分,由志愿者服务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所有费用和手续由县(市、区) 级项目办统一支付办理。经过调整后,志愿者的工作生活补贴低于原有标准的,中央项目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省级地方项目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省、州(市) 、县(市、区) 三级财政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

(2) 参保缴费。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志愿者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8%计入个人账户;在岗志愿 者,凭借服务鉴定与服务证等相关证明,当年内由县(市、区) 级项目办或服务单位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的相关手续。

(3) 入学就业。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 2 年且考核合格的,3 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政策参见当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规定。从 2016 年新招募志愿者开始,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 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 2 年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 ,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 、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服务期满 1 年且考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4) 减免贷款。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到我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 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 3 年以上(含 3 年) 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5) 创业优惠。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志愿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 3 号)文件规定,可按政策享 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要求,优化自主创业环境,为有创业需求的志愿者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流动就业。

(6) 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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