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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南字发〔2021〕133号

各院系、各单位:

为规范和组织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南京大学    

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组织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宗旨是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的全过程培养体系,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积极性,着力培养新时代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四条  成立南京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职责,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能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审定院系初评结果;裁定学生对评审结果的异议申请。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及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履行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职责,由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申请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九条  南京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下达名额,根据各院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条  南京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及材料提交:

1. 申请人在南京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请,导师在系统上审核,院系组织评审;

2. 申请人提交院系签字盖章的纸质评审表、成绩单,以及申报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各院系评审委员会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础,结合学科人才培养特色合理制定本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落实科学成才观念,杜绝唯论文等现象,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各院系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应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向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备,并向本院系全体研究生公布。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学制期内参评的科研成果,须以南京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五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院系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六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候选人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请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不满,可向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对学校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全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按照教育部提交材料要求将评审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院系学籍管理部门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南字发〔2016〕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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