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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科[2019]19号)及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校团委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教师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五条  评优工作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评审工作由评审办公室实施,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党员、研究生干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安排发布评审通知,下达评审要求和名额。

第八条  在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自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主要步骤包括:

一、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二、学生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三、学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水平等方面能力,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充分尊重各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四、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学院在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答辩、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推荐出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在本学院经过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严格按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在此基础上,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意见和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由四川省财政和学校按6:4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比例为在校硕士生的40%。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档,各档次奖励标准、学生比例和资助标准详见下表:

奖学金等次等次占比资助标准(元/人.年)一等8%10000二等12%8000三等20%6000上述标准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

五、关心集体,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六、适评学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当年评审前已毕业者;

(二)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理者;

(三)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二)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   奖励与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三档,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年级评审标准(各学院自行根据专业特点拟定详细细则):

一、一年级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为依据,各学院分专业拟定评审准则。

二、二年级以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排名为标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均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

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

三、三年级以综合成绩排名为标准。

(一)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科研加分×70%+其它加分×30%

(二)科研加分范围

1.所有参评材料作者单位必须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所有加分论文只计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被SCIE、EI检索系统收录;

(2)一级期刊;

(3)核心期刊;

(4)公开刊物(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期刊)。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1)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

(2)一般国际会议、二级学会学术会议;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题报告;

(4)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上论文获奖。

4.承担科研项目;

5.编写教材或专著;

6.专利申请。

(三)其它加分范围

科技竞赛类比赛、创业类比赛、文体竞赛等。

第六章   名额分配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处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我校专业兼顾学科类别、学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分配各学院名额。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的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各学院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及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学生工作处颁发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各学院应充分利用广播、校报、网络、宣传栏、展板、横幅等形式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事迹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研究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材。

第九章   申  诉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调查后做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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