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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湖南工商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我校学习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定的程序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硕士学术学位授予条件

(一)政治思想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未受到法纪惩处。

(二)课程要求

掌握所修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在规定的时间达到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每门学位课程的成绩不低于75分,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除学位课程以外,其它必修课程成绩都必须及格。

(三)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同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申请人应当是论文第一作者;或者导师是论文第一作者,申请人是第二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湖南工商大学。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反映作者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或是新成果;

5.论文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6.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不含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部分)。

第五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

(一)政治思想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未受到法纪惩处。

(二)课程要求

掌握所修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在规定的时间达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学位课程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除学位课程以外,其它必修课程成绩都必须及格。

(三)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同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专业实践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专业实践计划规定的任务,参加并通过专业实践考核,达到规定的学分。

(五)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5.论文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6.论文字数一般应在3万字左右(不含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部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不能免除者;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者;

(三)考试舞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学位论文实行答辩前评阅制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教授、副教授或为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应至少在正式答辩前30天送审。

第九条研究生院会同研究生所在学位点建立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专家库应由至少20位同行专家组成。学校研究生院为每篇学位论文从专家库中指定2位作为评阅人(校外评阅人应至少1人),进行双盲评审。评阅人应在15天内将填写完整的《湖南工商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返回到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再将评阅意见反馈给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意义;

(二)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

(三)新思想、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试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五)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试验难度及工作量;

(六)论据的充分、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七)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八)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九)论文的写作水平。

第十一条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须经认真修改并在三个月后送1位专家再审;若再次送审的评阅人意见仍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若两位评阅人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凡是本次申请无效的,须经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员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送审通过后的学位论文应在正式答辩前5天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校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答辩委员会组成

各学位点按照规定组织答辩,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应是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且至少应有1位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名委员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1名委员为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人,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须聘请1名研究生本人单位以外的实践部门具有高级职称(职务)的专家参加。

同等学力硕士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且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答辩委员会委员职责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委员须出席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时,答辩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是否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同意,学位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员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整,并协助办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事宜,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如下答辩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宣布会议开始。

(二)导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以及在学期间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情况。导师可列席答辩会,但不参加答辩委员召开的学位论文评议会。

(三)研究生阐述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理论和现实意义、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的基本内容框架、可能的新意和创新之处、缺陷和不足。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就提问做准备;研究生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召开学位论文评议会。首先由答辩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通过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结论为“通过”、“不通过”两种。答辩委员应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采用百分制的形式将答辩成绩填在《表决票》有关栏目中。答辩委员还须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不通过”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须认真修改论文,在半年后重新答辩一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若申请人重新答辩后仍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研究生以结业处理,且以后不再颁发毕业文凭和受理其学位申请。

上述的表决均须经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六)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但不宣布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表决结果。研究生致谢辞。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填写至论文答辩记录用纸上,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表决结果)填入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研究生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及表决票等)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拥有最终裁定权。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已完成的学位论文答辩视为无效,应重新组织答辩:

(一)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要求;

(三)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或表决票数不符合规定;

(四)答辩会程序不符合要求;

(五)擅自修改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均应公开举行。答辩会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存备查,2年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员答辩后应及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召开全体会议,对本学位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后,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缓评、退改人员名单及原因;

(三)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工作会议,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后,有关单位应按照《湖南工商大学学位申请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及时对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学位申请材料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退改或缓评学位: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退改:

1.学位论文撰写不规范,如参考文献格式、表格等不符合规定;

2.中英文摘要、结论撰写不符合要求;

3.学位申请材料填写不规范;

4.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该退改的其它情况。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缓评学位:

1.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未达到学术水平;

2.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该缓评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员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发生符合《湖南工商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内容的情况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后,择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或即将颁布的《学位法》有相悖之处,一律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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