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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pdf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

析)

题型有: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

分,共50分。

1.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

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

的?(2011年卷三第8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

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

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

请求权,故A项正确,不当选。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

因而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

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故B项正确,不当选。物权请求权派生

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

分离而单独存在,故C项正确,不当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

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盲接

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故D项错误,当选。知

识模块:物权法

2.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

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

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

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2016年卷三第5题)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

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综上所述,该房产自继承开始时发

生物权变动,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即可根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

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作为所有权人的蔡永对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故D项正

确。《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

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

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蔡永的姐姐蔡花在父母去世前就已借

用此房屋,可以视为蔡永父母与蔡花之间存在借用合同,蔡永在继承该房屋的同

时也继承了该负担。《民通意见》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

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

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

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

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因借用合同的履

行期限未明确,蔡永可以随时要求蔡花腾退,但应给予蔡花必要的准备时间,故

A、C项错误。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物权存在并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为前提,

不是独立于物权而存在,只要有物权受侵害的情形发生,就可以行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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