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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变更注册)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提出本事项申请后,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打印申请表,备齐本事项注册所需要材料。如需快递申请办理,请寄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收 电话:88127497、88127791、88127451;办结如需邮寄送达,请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回寄地址,无地址默认为窗口领取)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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