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在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下保障奖学金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资格、申请条件
第三条 具有南京大学学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
第四条 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 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 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表现突出;
5. 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1.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终止学籍;
2. 参评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
3. 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4. 参评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南字发〔2021〕133号)。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由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设立。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南字发〔2014〕105号)、《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南字发〔2020〕87号)。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南京大学出资设立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捐资设立。具体评选办法依据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同一参评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各校级奖学金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获奖一种(校外有竞争性的奖学金除外);学业奖学金可与其它奖学金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南京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能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审定院系初评结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的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学校根据各类奖学金管理办法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布置评奖工作,公开发布评奖通知,组织学生申请。各评审委员会结合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奖学金的要求,根据研究生的学业和综合表现进行评选,确定初评名单后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负责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相关培养单位根据奖项要求评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送到学校。学校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确认后,组织专家开展校内评审。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提出申诉,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要及时答复;如研究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再向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起申诉,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答复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及时将最终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发放、监督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并确定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后,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向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的资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已获评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学校将予以撤销,并追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南字发〔2018〕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