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南京阳性考研考场监考  >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

(研发〔201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为规范研究生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应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三条 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本人,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部。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完成修读本课程的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研究生部依据课程教学进程,负责组织安排公共课课程考试。非公共课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并报研究生部备案。课程考试时间一经排定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监考老师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派出。公共课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部负责安排,非公共课课程由课程开课学院安排。各学院须在开学一周内将上学期监考教师汇总名单及监考记录报研究生部。

第六条 每一考场应至少安排主监考一人,副监考一人;考生人数超过60人的考场应安排副监考二人。

第四章 研究生课程考试规则

第七条 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要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第八条 除考试规定的物品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其他考试无关物品。考试可用物品由监考教师宣布。研究生考试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

第九条 考试开始前,必须关闭所有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小灵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

第十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

第十一条 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教师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予解答。

第十二条 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十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十三条 考场保持肃静,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终了,立即停止答卷,把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试卷一律不得带离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任何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须知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必须参加由所在学院组织的考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监考任务,监考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研究生不能监考。

第十七条 主监考应提前到课程开课学院领取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了解考场、根据考场情况安排学生考试座位。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主监考在黑板上画出考试座位示意图,并要求学生按考试座位示意图规定座次就座,不按规定座次就座,不发试卷。副监考应检查座位内外有无考试非指定要用的物品,并予以清除。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检查学生证件,确认考生资格。凡未带学生证(身份证)或证件已被涂改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前主监考应宣读考试规则。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三分钟分发试卷。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在整个考试时间内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巡回监考,不得做其他工作、看书或中途离开考场。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交谈,不允许使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学生的任何作弊倾向和行为应及时警告制止,不得视而不见;如考生作弊行为成立,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中止该学生的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将学生作弊经过填写在《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一并直接提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除对试卷中字迹不清可以告诉学生外,对学生的其他任何提问一律不作答复,更不准作任何暗示或启发,违者作监考人员违纪论处。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需将离开考场的起止时间及采取的措施记入《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做好交卷准备,并宣布不再允许交卷离场。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时间到点,主监考宣布停止答卷并检查全场,副监考收取试卷,经当场清点无误后再宣布允许学生离开考场。一旦发现考卷缺失,其责任由监考教师承担。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并应在考试结束时连同试卷一起提交至课程开课学院。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违纪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考场纪律:

1.考试时不按规定就座、不听监考老师指挥影响考试秩序的。

2.在考场内喧哗或吵闹,经制止无效的。

3.交卷后仍逗留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谈论考试情况,经制止无效的。

4.监考老师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5.考试清场后,仍私自保存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

6.传递纸条或有关考试信息,被监考老师及时制止而未构成作弊事实。

7.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8.开卷考试时,共用考试参考资料的。

9.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10.离开考场未交考试答卷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1.抄袭他人答卷或稿纸。

2.考试过程中翻看私自保存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

3.传递纸条或有关考试信息,已构成作弊事实。

4.用不正当方式提前获得考试内容或者答案。

5.通过其它方式已构成作弊事实。

6.由他人代替考试。

7.替他人参加考试。

8.组织作弊。

9.使用电子设备作弊。

10.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七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责成考生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规记录、暂扣物品、考生书面材料交研究生部。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部及时通报考生所在学院,并报学生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