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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暂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培养过程,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际培养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基本条件

    1、申请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品德高尚,遵章守纪、诚实正直、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热心从事研究生教育,业务素质精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单独指导我校专业硕士生进行实践。

    (3)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或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中担任高层领导。

 (4)应有一位校内导师为其做推荐。

    2、申请者须符合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制定相应的细则详细要求。

    第二条岗位职责

    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是指学校聘任的参与专业硕士生的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的校海家家,不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2、校外导师应明确立德树人工作职责。着力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加强职业伦理教育,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

    3、校外导师应根据所在院(系)的要求承担实践课程讲授和专题讲座,参与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4、校外导师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由各选聘院(系)负责安排,必要时可签订协议。

    第三条遴选程序

    1、原则上每年3月组织一次校外导师申报遴选。包括本人申请、院(系)遴选推荐、专家评审、通过者发放聘书四个步骤。

    2、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

(1)初次申请者:填写《南京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续聘申请者:填写《南京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推荐,由院系配合出具其上一聘期的考核情况。

    3、院(系)遴选推荐:

 对于初次申请者,院(系)审核校外导师申请人审查其材料真实性,从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指导水平等方面是否符合我校校外导师遴选标准;对于续聘申请者,院系审核其基本情况和上一聘期的考核情况。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通过校外导师推荐名单。

    4、院(系)提交申报材料,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审核:

    (1)申请校外导师审批报告;

    (2)拟聘请的校外导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3)申请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审批表;

    (4)初次聘任者提供申请人经院系审核后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续聘者提供上一聘期的考核情况;

    (5)如拟签订协议,应附拟签订协议的模板(院系审核无误后,在模版上盖章确认)。

 以上材料包括电子版和书面版。材料书面版均需提交原件,由分管副院长或副系主任签字, 院(系)盖章。

    5、专家讨论审核:院(系)将所有材料按要求交齐之后,由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对申请人的综合水平进行全面审查,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全体评审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6、发文和聘书:校外导师获得评审通过后,研究生院为获得聘任资格的校外导师发文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四条管理办法

    1、校外导师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由研究生院颁发聘书,任期届满后,重新遴选或根据考核结果续聘。

    2、校外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的重要责任人,负有对专业学位硕士生进行实践引导、方法指导和工作伦理教导的责任,要发挥导师对专业学位硕士生思想品德、工作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在聘任校外导师时,除对申请人的专业水平进行严格审核外,还要对申请人的思想作风、品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进行考核,此项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党委负责,会同院系学位分会,共同把关。

    3、考核:院(系)应在聘期内对校外导师进行考核,包括思想作风、品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是否正确恰当履行了导师职责,填写《南京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考评表》,对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和留存。

    4、如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未履行导师职责、不恰当使用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身份等不能继续胜任导师工作等情况,经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校专业学位专家委员会讨论,研究生院有权解聘或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

    5、校外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院(系)与校外导师协商解决。

本工作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审批表.doc

南京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考评表.doc

院系续聘南京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考评汇总表.doc

南京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xls

研究生院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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