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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2016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实施。

第四条 复试工作参加者是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参加2015年10月全国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考试,初试专业综合、英语两科联考总成绩不低于210分(含210分),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5分(含55分)者,以总分排序,从高至低确定复试人选。凡达到以上基本分数线的考生,均有资格参加复试。

复试合格者方予录取。

第六条 报到及资格审查

1、时间:2016年1月9日(周六)上午9:00-11:30

2、地点: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管理科学楼8楼812室法律硕士办公室

3、法学院会同研究生院、纪委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请参加资格审查和复试的考生携带《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

(2)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认证报告原件;党校文凭或高校肄业、结业生不予认可。部队院校毕业生要同时提供毕业证与学位证。

(3)《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考生需登录“学位网”(http://www.chinadegrees.cn),下载《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填写的内容,并在电子照片上和“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没有单设人事部门的,由单位盖章;没有单位盖章的,不予认可。

4、不符合报考条件和不进行资格审查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5、考生应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取消复试及录取资格。

第七条 复试时间:2016年1月10日(周日)下午14:00-16:00

1、地点: 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教学楼201、202教室(具体分组详见法学院海报)

2、复试内容:政治理论

3、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4、考试时间:120分钟

5、考试范围:

(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6、 考生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等)及所需文具用品等(不准使用手机、电脑等其他电子设备),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杜绝一切作弊行为。

考生必须准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八条 政治理论满分100分,60分及格,不满60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九条 本复试为差额复试,复试成绩计入总成绩。

复试成绩合格者,按照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依次录取。考生总成绩中,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

第十条 法学院今年计划招生100人,考生初试成绩排名在前120名(含第120名)的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100人,未被录取的考生与初试成绩排名在第120名(不含第120名)以后的考生按照总成绩排序,根据教育部追加的招生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复试结果按照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通知考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法学院

2015年1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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