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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保证研究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整合有限住宿资源,面向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工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宿舍实行申请制,学校原则上不接受超出基本学制研究生的住宿申请。如住宿资源充足,可接受部分超出基本学制研究生的延期住宿申请,但超过在校修业年限的研究生须办理退宿等离校手续、离校。超出基本学制的学生如需住宿,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大连理工大学超学制研究生申请延期住宿承诺书》,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定向、委培及在职研究生不安排住宿,有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学校视住宿资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与学部(学院)研究生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生宿舍安排及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和文化建设;学校后勤处负责研究生宿舍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提供及日常维修工作;保卫处负责宿舍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入 住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时提出住宿申请,签署《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住宿承诺书》,由学生工作处分配床位资源,学部(学院)具体安排床位,报到时按指定房间(或床位)入住。

第六条 符合入住条件未申请住宿的研究生可于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宿舍申请表》,经学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审核,由学生工作处视住宿资源情况安排。

第三章  调整与退宿

第七条 研究生入住后必须在指定的房间(或床位)住宿。有正当理由需调整住宿的研究生,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宿舍调整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八条 学校有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和整合,入住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碍学校宿舍调整。

第九条 申请退宿的在籍研究生应在该学期期末最后两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办理退宿手续,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退宿审批表》,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在学籍终止或退宿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具体操作参照规定第九条)。

第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离校前可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住宿申请(参照规定第六条),予以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

第四章  缴费与退费

第十二条 住宿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确定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按学年交纳。没有在规定时间交纳住宿费,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学校将责令其退宿并补交相应的住宿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正常办理退宿手续的研究生,不需缴纳下一学年住宿费或学校退还其已缴纳的半年住宿费。由于个人原因学期内退宿的,不退还本学期所对应半年的住宿费。

第五章  秩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研究生,不得擅自调换寝室与床位,不得占用其他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同学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十五条 因故不在宿舍居住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请假并报告理由,留好联系方式。严禁用个人床位或寝室空闲床位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 在校外居住的研究生,应及时将居住信息报告所在学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和导师,同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监护义务。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意外,由本人承担全部后果。

第十七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寝室内养宠物。学校制定研究生寝室秩序与卫生检查制度,以监督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宿舍内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干扰宿舍秩序、卫生检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宿舍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关门。关门后,研究生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无故长期不在宿舍居住者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为促进校园文明建设、规范寝室管理,每年度综合评选“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文明寝室”,相关细则详见《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文明寝室管理细则》。连续两学期平均分不及格者,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及格者给予强制退宿处理。

第六章  安全与防范

第二十一条 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习惯,不在寝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应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增强消防意识。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酒精炉、蜡烛等)。

第二十三条 注意用电安全,按照宿舍要求使用电器,严禁使用大功率危险用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窃电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面对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同学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起施行,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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