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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研〔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美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对象及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普通学业奖学金)、院级社会工作奖学金、院级科技创新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主体为二、三年级研究生。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三种。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学金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学奖的评选。

(1)一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人,参评主体为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参评主体为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2)二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参评主体为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硕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参评主体为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3)普通学业奖学金

①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参评主体为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按6000元/人进行评审,参评主体为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②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参评主体为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按5000元/人进行评审,参评主体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3、院级社会工作奖学金、院级科技创新(含发表作品奖)奖学金:以上奖学金评选比例根据学院当年度的奖学金余额而定,奖金均为一等奖800元/人、二等奖600元/人、三等奖400元/人,参评主体为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课程成绩合格且无补考记录,学习成绩优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课程成绩优良率80%及以上,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课程成绩优良率70%及以上,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课程成绩优良率60%及以上,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5、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竞赛获奖)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发表高水平论文(博士研究生在学校二类A及以上期刊,硕士研究生在学校二类B及以上期刊)的学年时间可放宽为9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用稿通知无效),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申请者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成果

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申请者须在我校三类A及以上期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一类B及以上期刊);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者须在CN号期刊或SCI、EI、SSCI、A&H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者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或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一、二年级申请者需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优异表现,积极参加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科研潜力突出。

(2)专利成果

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一项及以上,且本人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本人为第二申请人;如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须本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3)学科竞赛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7、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1)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2)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院级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研究生干部满一年,工作特别突出的;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已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并有优异表现。

8、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解除违纪处分者;

(2)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3)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如涉及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再具有奖学金申请资格;

(4)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不符合政治条件;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6)延长学习年限;

(7)课程成绩有重修的情况。

9、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认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不计入一等学业奖学金评选比例),荣誉兼得,但奖金就高,不兼得。

第四条 评分细则

(一)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奖学金申请者,根据评分结果进行综合排序。

二年级申请者奖学金评定总分=课程成绩分×50%+科研成果分+综合表现分。三年级申请者奖学金评定总分=科研成果分+综合表现分。

针对国家奖学金,一年级新生若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优异表现、科研潜力突出、综合表现优秀的也可申请参评,需提交可以认定的学术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由国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二)课程成绩分是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学位课程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课程成绩分=∑(A1×B1+A2×B2+…+An×Bn)/∑(B1+ B2+…+Bn)。其中An、Bn分别代表第n门学位课的成绩、学分。

(三)科研成果分是学生当学年度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的奖励加分。具体加分方法如下:

1、科研成果分

(1)发表论文类

特类

一类A

一类B

二类A

二类B

三类A

三类B

CN号

学生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64

32

16

8

4

2

1

0.5

学生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

32

16

8

4

2

--

--

--

学生第二作者,学院其他老师第一作者

16

8

4

2

1

--

--

--

学生第三作者,导师第一作者

16

8

4

--

--

--

--

--

备注:①期刊分类标准参考《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文科)》(2013年)《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理工科)》(2013年);

②同一篇论文不能重复参评同级同类奖学金。

③论文必须见刊,只有录用通知单的不予加分。已正式发表的论文,证明材料须提供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及封底的复印件审核。

④三类A论文博士生最多计1篇硕士生最多计3篇,三类B论文博士不计硕士最多计2篇,CN号博士不计硕士最多计1篇。

(2)课题立项类

获国家级科研立项加5.0分,通过结题验收加5.0分。获省级科研立项加3.0分,通过结题验收加3.0分。获地厅级科研立项加1.0分,通过结题验收加1.0分。多人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得相应的课题级别加分,参与人分别获得相应分值的三分之一的加分。

(3)艺术创作展览类

国际级、国家级展览:入选加5分,入围加3分;

省级展览:入选加4分,入围加2分;

地市级展览:入选加2分,入围加1分;

以上展览主办方限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厅或美协、设计协会等主办,级别认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以作品计、每幅作品就高加分不累计。

2、综合表现分

综合表现分由干部任职、参加学术活动情况、参加各类学生活动和竞赛获奖情况、其他志愿活动及扣分五个部分构成,各部分计分细则如下:

(1)干部任职量化表

项目

分值

备注

党支部书记

2分

限当年任职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兼职者以最高职务计分。

党支部委员

1分

校、院研会主席

4分

校、院研会副主席

2分

校、院研会委员及部长

1分

兼职辅导员

2分

班长、团支部书记

3分

其他学生干部

0.5分

 

 

 

 

 

 

 

 

 

(2)参加学术活动量化 

项目

分值

学院学术讲座

参加一次加0.2分,不限次数。以现场考勤记录及讲座记录提交情况为准。

学院学术论坛

主讲加1.5分,最多计2次。

符合《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创新活动资助与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学术活动一等、二等、三等资助条件且通过研究生院认定。

获一等、二等、三等资助,分别加6分、4分、2分,三等最多计2次,其余不限。

 

(3)参加并获各类学生活动、竞赛量化 

项目

分值

学校等各类竞赛

(含文化、体育、艺术、科创、社会实践等)

获特、一、二、三等奖(前六)者,分别加1.5、1、0.5、0.3分,不予累计。

集体奖项第一参与者加分值的50%,其他人加分值的25%

参加市(地)级(官方或学会)各类竞赛

获特、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前六)者,分别加2.5、2、1.5、1、0.5分,不予累计。

参加省级(官方或学会)各类竞赛

获特、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前六)者,分别加分5、4、3、2、1分,不予累计。

参加国家级(官方或学会)及以上各类竞赛

获特、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前六)者,8、6、5、3、2分,不予累计。

备注:同一作品参赛在每学年所获的奖励,以等级最高者计分;获奖均以证书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为准,未提供者不记分。

(4)其他志愿活动: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0.5分,每学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分;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服务工时达10小时以上者0.5分,20小时以上者加1分,每学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

(5)扣分情况计分:当学年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含学术活动、实践活动、学院要求参加的各类集体活动等)的,每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缺席三次及其他性质恶劣的情况,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2.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计算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3.根据当年度奖学金名额,按照排序顺序由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初步人选,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最终名单,进行全院公示。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报送学校,名单以学校最终审核公示的名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美术学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等相关办法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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