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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的公告

(一)市直事业单位相关待遇

1.薪酬待遇。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工资待遇;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管理职员七级、八级工资待遇。

2.人才津贴。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最低服务期内,除正常工资津补贴外,按照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3万元/人/年、岗位补贴5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另给岗位补贴3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

3.住房保障。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其配偶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按《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有关规定保障落实。

4.家属安置及子女入学。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配偶符合随迁安置条件、且愿意在十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商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安排;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子女入学可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读学校。

(二)驻市高校相关待遇

除驻市高校给予的待遇外,对驻市高校引进的博士,试用期满后,在最低服务期内,博士每年给予生活补贴3万元/人/年、岗位补贴5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其配偶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按《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保障落实。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配偶符合随迁安置条件、且愿意在十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商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安排。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子女入学可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读学校。

(三)企业相关待遇

除企业给予的待遇外,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最低服务期内,按照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3万元/人/年、岗位补贴5万元/人/年,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另给岗位补贴3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其配偶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按《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保障落实。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配偶符合随迁安置条件、且愿意在十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商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安排。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子女入学可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读学校。

各县(市、区)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由各地按相关规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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