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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主要亮点

《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此外,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四,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

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强调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两重属性,公正性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专业的问题只能由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

同时,条例对咨询专家的选取也作出了规定:不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需要咨询专家时,可以从同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咨询,同样坚持了同行评议的原则。

五,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及赔偿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的主体也应当是医疗机构。

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保险范围的医疗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六,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条例在知情同意告知、医疗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和新技术准入管理以及病历资料封存、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等工作环节上,要求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七,统一赔偿标准。

《条例》第44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

本次条例修订,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来源:www.nhfpc.org.cn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编辑部编辑)

(以上内容均为公共卫生信息制作,转载请注明出处)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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