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编码规定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0)4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14

施行日期:2000-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小 中 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并已进行了两次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工作安排,下一步将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和进行执业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发放证书的过程是一个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医师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认真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推动医疗机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组织精干队伍,指定专人负责,规定工作程序。做到责任清楚,程序明确,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的人事处或医政处实施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要求的程序进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严格管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要进行抽查和督查,坚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只要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擅自开口子,发放“关系证”、“人情证”,都要一查到底,坚决纠正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按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