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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学术型)的规定

沪交研〔2017〕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和绩点要求;符合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无学术诚信问题者,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术论文发表

第三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须发表(或录用)在公开出版或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刊物目录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发明专利(公开以后)者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

第四条 学术论文必须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在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篇计;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以1/2篇计;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为鼓励硕士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制定导向性刊物目录。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进行。由所在学科聘请2名中级以上职称(含具有硕士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的同行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需聘请3名同行专家,其中1名为校外和申请者所在单位外的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同时,论文作者需在指定网站进行学位论文质量随机抽检,被抽中者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提前或延期毕业者、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无论抽中与否,其学位论文均需提交盲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派送、评审意见与结果的回收汇总和反馈,由所属学科指定答辩秘书负责,论文作者不得参与。

第八条 论文评审一般在1个月内(自论文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完成。论文评审已通过或论文已提交盲审,但结果未返回者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九条 评审结果出现单项不合格(任一单项评价为“D”或“E”)或总体不合格(总分<60分)的论文为异议论文。异议论文由学院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者,向所在学科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十一条 学科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所在学科聘请3或5名中级以上(含具有硕士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1名为申请者所在单位以外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级专家担任。研究生本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如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专家(含导师)组成。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半小时左右);

2.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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