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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激励导师和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优秀学位论文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兼顾应用、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优秀学位论文应按照以下标准评选: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课题一般来源于国家、省(部)级或国际合作机构、大型企业集团等方面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理论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本领域研究的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论文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国际会议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3名),或取得其他创新性成果。

4.论文立论正确,推理严密,论据充分;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图规范,文字表达准确、简练,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写作认真。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选题跟踪学科前沿,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在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范围为上一年度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以下论文不能推荐参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涉密的博士学位论文。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范围为每批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不能参评。

第五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体现分类卓越,按照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别每次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总数的5%。

第六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1.由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评选通知,启动评选工作。

2.参选程序可由博士生及其导师申请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推荐发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上一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总数的10%,进行初选并确定推荐次序后,向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

3.各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经研究生院资格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有2/3(含)以上人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者为通过。

4.为保证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入选论文名单将在全校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收异议。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处理。异议期限结束后,学校正式公布年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第七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每学位批次评选一次,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每次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批次授予硕士学位总数的5%,优秀学术、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名额不得混用。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应在学院进行7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收异议。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处理。异议期限结束后,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者和指导教授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奖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10000元人民币(税前)、指导教师5000元人民币(税前),奖励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2000元人民币(税前)、指导教师1000元人民币(税前)。

奖励所需费用从研究生院每年的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参评论文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论文及相关成果,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学术不端,取消其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并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及相关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北航研字〔2015〕17号)处理。

第十条  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为校级表彰奖励项目,评选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并对评审程序进行程序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北航研字〔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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