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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特色化培养,满足研究生培养的个性化需求,适应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进一步规范研究  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课程及学分认定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课程及学分认定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课程及学分认定:

1. 境内外联合培养所修课程:研究生在国家公派、校际交流、院际交流等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合作高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在合作高校修读的课程。

2. 校外选修课程: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需要,选修的外校研究生课程或网络在线课程。

3. 博士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2020 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修读的课程。

4. 因培养方案调整所修替代课程:因为学校培养方案调整或课程调整等原因,导致原培养方案中的部分课程停开,经学院批准在校内或校外修读的替代课程。

第三条 课程及学分认定的条件

1. 研究生的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科研机构和 在线课程网站,具体包括:

(1) 与我校签署了有效的学分互认协议的大学或研究机构;

(2)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相关认可名单的涉外学校或研究机构;

(3) 双一流建设高校;

(4) 我校研究生院认可的知名在线课程网站。

2. 研究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拟认定的原课程质量不能低于目标课程的质量;

(2) 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研究生现培养方案中拟认定的目标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当,原课程学分一般应不低于目标课程学分;

(3) 认定的课程只能是理论课程或实验课程,开题报告、实习等不允许认定。

3. 研究生在校外学习单位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换算标准,如果与我校相同,可以直接认定和转换;如果与我校不同,则需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一般按 1 学分不少于 16 课内学时、1 门基础课不超 3 学分、1 门专业课不超 2 学分计算。如果在联合培养协议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则按协议中规定执行。

4. 硕博连读生若执行直博生培养方案,则认定的硕士课程成绩记为原始成绩。执行分阶段培养的硕博连读生、其它学生类型或其它方式认定的课程,其成绩记录为‘T’,并且该课程不参与学生成绩绩点(GPA)计算。

5. 对于我校派出的研究生,其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必须在我校取得,不允许认定。

6. 课程不能重复认定,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三章 课程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课程及学分认定类型

课程及学分认定类型分为课程认定和学分认定:

1.课程认定:是指待认定的一门或多门课程可以认定为校内某一门课程,学生成绩单中以认定的校内课程名称及学分予以记载;2.学分认定:是指待认定的课程不能直接认定为校内某一具体课程,但可认定为某一课程组的学分或其学分可记入总学分,学生成绩单中直接记载待认定课程的原始名称、认定的学分。

第五条 境内外联合培养所修课程的认定原则

1. 申请认定的目标课程应为学生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

2. 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协议中对认定课程有具体约定的,在约定目录内的课程可申请认定。

3. 除经批准的特殊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外,硕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 10 学分,博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 5 学分,其他学分可申请由外校转入。

第六条 校外选修课程的认定原则

校外选修课程原则上应为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明确说明由指定学校、网站开设的课程。

第七条 博士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的认定原则

1. 已经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1) 申请认定的目标课程必须为学科/类别培养方案中的核心课程(基础及学科理论核心课、专业理论核心课)。

(2) 每门课程在认定时只能有一个属性,学分只认定一次。

(3) 认定学分累计不能超过 6 学分。

2. 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

(1) 一般应按直接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处理,由学院学分认定小组对标直博生培养方案进行课程认定和环节认定,认定后学生取得相应目标课程的学分,具体规则如下:i)同质课程和环节学分可以直接认定(开题报告除外);ii)同质课程如果学分不同,以直博培养方案为基准;iii)其它不在直博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可以计入博士生培养总学分。

(2) 对于分阶段培养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即需同时满足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学分要求的博士生,其博士阶段的核心课程认定,参照已经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的认定原则,并且实施课程及学分认定后,硕士阶段学分与博士阶段学分之和不低于本学科直博生总学分的最低要求。

(3) 对于跨一级学科分阶段培养的学术型博士生,还可申请跨学科课程的认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i)认定的课程必须满足跨学科选课要求(跨学院并且跨一级学科);ii)跨学科课程应为学科理论或专业理论课程,不能是思政、实验、实践、实训、学术素养类课程以及由研究生院负责开设的公共课程;iii)认定课程的属性是唯一的,该课程及学分仅认定一次;iv)认定的跨学科课程学分累计不能超过 4 学分。

第八条 因培养方案调整所修替代课程

因培养方案调整所修替代课程,原则上应为与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性质相同的课程。

第四章 课程及学分认定程序

第九条 境内外联合培养所修课程的认定程序

1. 双学位、联授学位等派出研究生,应依据联合培养协议的约定,参照合作院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专业培养方案情况,与导师(组)商议拟定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申请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未经双方导师同意和学院(系)批准,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私自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2. 原则上,申请认定的课程均需在赴合作高校交流前或返校前进行审批。因合作高校课程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学生交流期间临时选修的课程,或因交流前合作高校未提供课程介绍等原因导致的无法提前选定的课程,可以在学生返校后完成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的申请报备工作。

3. 研究生回校后应在一个月内通过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课程及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

4. 课程及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基本工作流程为:研究生提交申请、导师审核、任课教师审核、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提交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合作高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原件(由导师或院系教务阅后退回)和扫描件;

(2)申请认定的外校课程的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

(3)学生派出前审批通过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申请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审批表》(通过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来校的学生不需提交)。

5.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派出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回校后未办理相关手续及提交相关材料者,其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条 校外选修课程学分认定程序

1. 研究生在选校外课前需填写《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并得到导师及学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及研究生培养处同意。

2. 修读外校课程的有效学分原则上不超过各学科/类别培养方 案规定总学分的 30。

3. 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需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上传校外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原件、课程简介等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在线审核,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通过后学分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博士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的认定程序

1. 各学院应成立不少于 3 人的课程学分认定小组,组成人员应为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成员。

2. 博士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的认定,一般应于博士阶段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调选课阶段结束前,由研究生在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课程及学分认定。

3. 课程及学分认定的基本工作流程为:研究生提交申请、导师 审核、学院学分认定小组审核、研究生院审批。若申请认定的课程为外校的研究生课程,则提交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外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原件(由导师或院系教务阅后退回)和扫描件;

(2)申请认定转换的外校课程的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若申请认定的课程为本校研究生课程时,无需额外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因培养方案调整所修替代课程的认定程序

各学院应制定新老培养方案课程映射表,并提交研究生培养处审批备案。列入课程映射表中的新老课程应为实质内容相同的课程,新课程的学时和学分一般不高于老课程的学时和学分。

在课程映射表中的课程可通过课程映射直接认定;若申请认定的课程与目标课程不属于映射关系,则需要学院学分认定小组审核后,由研究生培养处审核并进行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课程及学分认定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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