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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北航研字〔2024〕1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分类培养体系,推动学校卓越领航行动计划的高质量实施,根据《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岗位是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导师,建立选聘、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决策导师岗位管理的重大事项,也可根据需要授权校级议事协调组织进行决策。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导师岗位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校相关工作部署和学科特点,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与特色的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章 导师类别

第五条 根据指导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分别简称“硕导”“博导”)。

第六条 根据指导类型分为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学术型导师的岗位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及学科方向设置,专业型导师的岗位按照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学位领域设置。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可以兼任。

第七条 按照指导性质分为校内导师、校外兼职导师和校外合作导师。

校内导师主要面向学校在岗的教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与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校外兼职导师主要面向国内外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的顶尖人才,可以作为主导师,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校外合作导师主要面向联合培养基地、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企业专家,须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导师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

第九条 导师应当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研究生,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

第十条 导师应当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指导研究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章 导师岗位选聘

第十一条 通过导师岗位选聘是获得导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获得导师招生资格、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校内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要求;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申请学术型校内导师的,应学术研究能力突出,研究方向聚焦国际学术前沿,具有先进的学术思想;一般应有主持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期刊学术论文等成果,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研究生完成必需的研究工作;

申请专业型校内导师的,应科技实践能力突出,研究方向聚焦国家重大应用需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一般应有主持在研的工程或行业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以第一发明人取得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等成果,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研究生完成必需的研究工作;

(四)申请硕导的,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申请博导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有完整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

(五)符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聘校内导师的其他标准与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校外兼职导师一般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相应条件。聘期五年。

学校原则上不选聘校外兼职硕导。

第十四条 申请校外合作导师的,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行业工作经历,具有高水平成果。校外合作硕导聘期三年,校外合作博导聘期五年。

学校原则上不选聘学术型校外合作导师。

第十五条 导师岗位选聘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各进行一次,秋季学期选聘主要面向新入职教师。选聘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选聘程序应包括以下必要环节:

(一)申请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评聘相应导师岗位的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学术水平、科研条件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应公示5个工作日。

(二)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表决,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2/3(不含2/3)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1/2(不含1/2)以上为通过,选聘建议名单应公示5个工作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从严选聘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博导。

(三)每年1月和7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选聘建议名单及投票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跨学科导师、导师调整学科、校外兼职导师和校外合作导师续聘,参照第十五条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整体发展布局和人才培养需求,为发挥高水平人才作用,人力资源部推荐的优秀人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其导师资格可在人才到岗后报研究生院认定。

第五章 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八条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通过审核的导师具有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招生的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北航党教工字〔2019〕3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北航研字〔2019〕20号)以及本办法第三章导师岗位职责的规定;

(二)原则上要求至审核当年的9月1日,仍在岗或在聘期内,应保证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硕士生学制3年、博士生学制4年)。为支持异地校区发展,在异地校区工作的导师审核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满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导师从学术成果、科研项目与经费等方面制定的具体要求;

(四)培养研究生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五)完成学校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的培训学习内容。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或上级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招生资格不少于3年;

(二)未尽到学术把关职责,使其指导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暂停其招生指导资格不少于2年;

(三)未尽到指导责任,导致在读研究生未按时开题,或连续申请延期答辩,或未报到,或分流退出等情况累计3人次及以上,暂停其招生资格不少于1年;

(四)出现导学矛盾比例高,或存在导学矛盾且未及时(超过1个月)有效解决的,或出现其他不认真履行指导责任情形,暂停其招生资格不少于1年;

(五)上一年度无故未按标准足额发放研究生助研金,暂停其招生资格不少于1年;

(六)外籍导师上一年度在岗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招生。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进一步在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中细化上述负面清单条目;针对导师未能履职尽责导致研究生指导质量偏低的其他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增列相应负面清单条目。

第二十一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应包括以下必要环节:

(一)申请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相应招生类型的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学术水平、科研条件、研究生培养情况、指导的论文质量、导学关系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及其材料应公示5个工作日。

(二)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表决,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2/3(不含2/3)以上会议有效,具有导师招生资格的建议名单应公示5个工作日。

(三)每年7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具有导师招生资格的建议名单及投票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六章 副导师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对研究生指导需要,为研究生聘任副导师,协助指导及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副导师分为校内副导师与校外副导师,分别应符合以下聘任条件:

(一)校内副导师:已获得校内导师资格,主要协助校内导师或校外兼职导师指导研究生。校内副导师同时期指导的博士生原则上不能超过3名;

(二)校外副导师:主要协助校外合作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校外副导师应满足校外合作导师资格要求,学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承担科研项目等要求可适当降低,但应具有扎实的实践能力和较强责任心。校外副导师同时期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超过3名。

第二十四条 博士生入学3年内且在学位论文开题之前,可以申请聘任副导师,提交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后,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教育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副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学期末将聘任副导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外兼职导师和外籍导师须为指导的研究生(含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入学报到前聘任校内副导师,年审超龄导师须为指导的在读博士生聘任校内副导师。

第七章 导师培训研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研究生院负责从学校层面制定导师的培训研修计划,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导师培训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全体导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导师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应充分体现学科特色,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培训专题,确保培训对象全覆盖。

第二十七条 培训采取现场集中培训与线上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导学关系、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新聘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层面培训的考核管理,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方式。导师参加培训情况将作为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导师岗位的退出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出导师岗位:

(一)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二)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校或上级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累计达两次;

(三)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严重违规泄密行为或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出现适用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行为且情形严重;

(五)在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中结果为“不合格”;

(六)在研究生招生、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或其他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

(七)连续四年未招生,且无在读研究生;

(八)调离学校且不在学校继续招生;

(九)已退休且无在读研究生;

(十)导师本人书面提出不再聘任导师岗位;

(十一)其他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应当退出导师岗位的情况。

第三十条 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一)至(六)情形退出导师岗位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书面告知导师退出结果;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七)至(十)情形退出导师岗位的,自动退出导师岗位。导师退出岗位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确定导师后,出现导师研究方向发生重大变化、调离、退休、退出导师岗位、师生矛盾难以调和等情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原导师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为相关研究生更换导师。研究生更换导师的管理,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更换导师管理办法》(北航校字〔2021〕28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导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北航研字〔202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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