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学生公寓在管理服务中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应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为学生提供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住宿环境。学生公寓仅用于学生住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公寓的管理;适用于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人员。入住人员入住学生公寓,必须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的相关规定,遵守本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采取学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学生充分参与的方式,保障学生公寓的生活学习秩序。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保障经费,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运行和基础设施的完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保卫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计划财务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基建处、良乡校区管理处、校团委、物业管理与后勤服务公司、学生事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中心。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制定各项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等。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相关项目入住学生公寓人员的审批;保卫部、良乡校区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消防;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学生日常行为教育和宿舍辅导员的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及时拨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经费、办理住宿标准审核和收费许可、按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两校区学生宿舍资源的调配;后勤基建处、物业管理与后勤服务公司负责中关村校区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良乡校区管理处负责良乡校区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校团委负责组织研究生会、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学生事务中心负责两校区学生宿舍的分配及调整,统筹学生社区文化建设。
后勤基建处、良乡校区管理处和物业管理与后勤服务公司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包括: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制定本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安全、卫生、水电、家具设备等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中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学生公寓可以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及时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九条 学生公寓按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进行公寓资源配置。
第十条 学生公寓室内配备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配备电源插座和网络接口,安装限电装置。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设置专用管理值班室和会客室(区)。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由后勤基建处、良乡校区管理处经过招投标确定的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设置公告栏、宣传栏等。
第四章 住宿、调宿、退宿
第十四条 凡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国家统招全日制在校学生,愿意服从宿舍床位安排、交纳住宿费并遵守公寓管理规定者,可申请入住学校提供的学生宿舍。
第十五条 按照相对集中、男女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学生住宿区域。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入住手续,必须按照指定床位入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宿舍、床位;不得占用空置床位;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床位。
第十七条 因留降级、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原因或出国交流结束等需要重新申请宿舍的,应持相关凭证向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对公寓内的宿舍、床位进行调整,对未达到额定住宿数量的宿舍,可另行安排学生入住,入住学生须服从学校的宿舍、床位调整。学生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需填写《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调配申请表》,按宿舍调整工作流程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床位。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应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以保留:
(一)未通过入学体检复查、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宿手续;
(二)休学的,须办理退宿手续;
(三)退学的,须办理退宿手续;
(四)因出国交流且时间超过一学期(含)的,须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终止学籍、住宿协议到期、主动中止住宿协议、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或出国交流且时间一学期(含)以上等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带走自己的物品并搬离宿舍。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爱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相关设备设施,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应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的,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有权强制清理、腾退。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学生公寓管理单位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校已安排学生宿舍的学生,原则上须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对于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提交家长、所在学院(书院)签署同意、批准意见的退宿申请单,到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办理退宿手续,并承担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期间或私自到学生公寓住宿发生的问题的法律责任,所在学院(书院)应加强联系,严格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申请回学生公寓住宿的,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书院)批准后由学生事务中心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ニ十三条 已办理入住的学生,私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期间发生的问题,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住宿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学校计划财务部负责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办理退宿手续时,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核算住宿费并返还剩余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的,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有权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自愿选择公寓内的有偿生活服务代办业务。各项代办业务应明码标价、微利经营。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入住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有义务劝阻、制止和报告损害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救保护和逃生能力。
第三十条 保证生活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一)遵守作息时间,严禁夜不归宿。公寓休息时间通常为12:00-13:00、22:00-6:00;夜晚休息时间内进入公寓,应配合公寓管理人员查验身份,主动出示证件;
(二)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应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待来访客人;
(四)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危险生物;
(五)严禁攀爬阳台、门窗进入公寓或隔壁宿舍;严禁站立或坐在阳台外墙以及窗台上;严禁登上楼顶或在楼顶进行其他活动;
(六)严禁在卫生间、洗漱间、洗衣房等湿滑场所和乘用电梯或在上下楼梯时追逐、打闹;
(七)严禁向公寓楼外抛洒物品;严禁在窗台摆放重物,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八)严禁在公寓内打架斗殴、哄闹、酗酒、赌博、吸毒;
(九)严禁将黄色、反动物品(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带入宿舍制作、复制和传播;
(十)严禁在公寓内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十一)其他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中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证消防安全,公寓内各场所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个人物品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通道;
(三)在公寓楼内吸烟;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明火器具及在公寓内烧煮饭菜;
(六)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私自安装和使用下列电器设备:电炉、微波炉、电锅、电冰箱、空调、饮水机、电炒锅、电饭锅、洗衣机、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等电热器具;使用无3C认证的劣质插座及电器;其他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
(七)在通电情况下,将电脑、台灯、接线板、随身听、电风扇、充电器等电器设备放置于被、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八)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不关闭照明灯、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器的充电器;
(九)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保证财产安全,保护个人财物
(一)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要善保管贵重物品;
(二)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得将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三)发生钥匙丢失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单位;
(四)临时借用备用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公寓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五)离开宿舍或睡觉休息时,应随手锁门、关窗;
(六)学生公寓内禁止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私自存放和使用公安部门规定的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
(七)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禁止非本公寓人员进入;
(八)禁止商贩和学生在公寓内进行经营、推销活动。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公寓内各项设备设施,严禁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严禁在墙壁上刻画、涂写;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宿舍内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宿舍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室人员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入住学生有义务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寓管理人员,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五条 入住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寓管理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是公共区域,入住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七条 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严禁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
(二)在指定地点倒垃圾,严禁向窗外、走廊、楼道、洗手间等处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
(三)严禁在公寓楼内随地便溺。
第三十八条 搞好宿舍内务卫生,建立值日制度。按要求整理内务,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保持生活、学习用品摆放整齐,定期进行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
第八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树立节约意识,做到人走关灯,节约用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四十条 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四十一条 供电时间:
(一)研究生宿舍供电时间:24小时供电;
(二)本科生宿舍23:30时断电,6:00时恢复供电。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定额指标内免费,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电费。用电以宿舍为单位核定指标:每宿舍32度/月(含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入住学生,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处;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照价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进行管理。临时住宿入住人员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临时住宿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北京理工大学令第54号)同时废止。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