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法依据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北京市《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71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自筹为辅,坚持量入为出,规范奖助工作”为出发点,达到“奖励优良学生,提高教育质量,补助基本生活,提高整体待遇,优化结构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有利保障,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
第四条 奖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无固定收入且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学制规定期限。
第五条 奖助体系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北京市财政的研究生奖助经费拨款,以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助等。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学校依据经费来源和要求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包括奖学金系列和助学金系列。奖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助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助学金等。
第六条 管理方针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统筹管理,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坚持公正、公开、逐级选优的方针,实行量化评选,动态管理。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组织保障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副校长和主管学校财务的副校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研究生奖助工作,包括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研工组负责人任主任,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及学科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奖助学金经费管理
(一)学校统筹的奖助学金管理。财务处为研究生奖助学金建立专门经费帐户,专款专用。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与研究生的学籍状况和缴费情况紧密关联。研究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和注册取得学籍,才能有资格获得奖助学金。
毕业生奖助学金发放至6月份,延期毕业的不予发放奖助学金。退学的自批准之日的下月停发奖助学金。休学、出国或离境3个月以上的自离校手续办完之日的下个月停发奖助学金,待返校手续办理完成后的下个月恢复发放奖助学金,顺延至奖助范围规定的期限。
奖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名单由研究生院汇总(助研津贴除外),按期提交财务处,通过研究生的专用银行卡发放。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并且一次性发放;助学金按相关要求评定,一般按月发放(临时特困补助除外);国家助学贷款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二)导师统筹的助研津贴管理。助研津贴的发放由导师根据实际情况,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即导师制定《酬金发放清单(学生助研费)》,按期提交财务处,通过研究生的专用银行卡发放。助研津贴可以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导师于每学年初将上一学年的助研津贴发放情况报送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学院统筹的奖助学金管理。学院争取校友企业或个人支持,联合设立的专项研究生奖助学金,需制定专门的评选办法报学校审批,并把评选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实施要求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奖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做好各项奖助学金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为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学院在组织开展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导师、辅导员及研究生基层组织的作用,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院负责把研究生奖学金获奖情况、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评定结果等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和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且表现优秀。
第十一条 奖学金种类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每年10月评审一次。奖励标准:博士30000元/人/年、硕士20000元/人/年。奖励名额由北京市教委每年9月下达。
(二)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研究生。其设置和评定视上级拨款情况及研究生的类别、学费标准、年级、学习、科研、综合表现等因素,进行动态管理。该学业奖学金不适用于工商管理硕士(MBA),另由学校MBA管理中心评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博士新生均可获得该奖学金。硕士一等奖获得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录取总人数的50%。首先,推荐免试研究生全部获得;其次,优先考虑一志愿录取的新生(以入学成绩为依据)。其他硕士新生全部获得硕士二等奖。少数民族骨干生、大学生士兵计划生在录取专业下单独进行评选,评选办法与其他硕士新生相同。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评定结果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新生奖学金的最终发放以新生入学报到后通过入学资格审查为准。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标准见表1。
表1: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金额(元)
博 士
不分等
100
18000
硕士
文科A类
(学费10000元及以上专业)
一等
50
12000
二等
50
9000
文科B类(除A类其他文科)
(学费8000元的专业)
一等
50
10000
二等
50
7000
理工科类
(学费6000元的专业)
一等
50
8000
二等
50
5000
2.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科研成绩突出、综合素质优良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高年级研究生。以学年综合测评为评定依据。每年10月评审一次。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标准见表2。
表2: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金额(元)
博 士
不分等
100
18000
硕士
文科A类
(学费10000元及以上专业)
一等
20
12000
二等
60
7000
三等
20
5000
文科B类
(学费8000元的专业)
一等
20
10000
二等
60
5000
三等
20
3000
理工科类
(学费6000元的专业)
一等
20
8000
二等
60
3000
三等
20
1000
(备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等。)
(三)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项名称: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优秀毕业生(研究生)、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质量提升奖励、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等。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参见具体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助学金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和制度;诚实守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临时特困补助的研究生需要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申请助管、学生辅导员和助研的研究生需要得到导师同意。
第十三条 助学金种类及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15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7000元/人/年,分10个月发放。资助范围: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
(三)学校助学金
1.临时特困补助。用于对临时产生特殊困难的研究生进行资助。临时特困补助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院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依据其困难程度,临时特困补助标准为1000元和2000元。资助范围:每年为研究生总人数的5%。
2.助研津贴。用于补助研究生协助导师或课题组科研工作的劳务津贴。经费来源: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资助标准:博士最低标准10000元/人/年;硕士最低标准1000元/人/年。资助范围:视导师助研岗位设置情况而定。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设立助研岗位并公布岗位设置情况,研究生向导师申请助研岗位并定期获得助研津贴。导师可以根据研究生科研情况和实际表现自主设立奖励等级,提高资助额度,提高额度的标准不设上限。
3.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津贴。用于资助研究生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开展管理辅助、学生辅助等工作的劳务津贴。凡学有余力的在籍研究生均可申请,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研究生.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参见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定按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北工商校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工商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