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检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化学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人员有:葛庆平、杨长军、江炳午、任郑潮。参加审定的人员有:杜小平、张世广、毛华藻、屈凌波、李全运、张斌、宋建、袁芳、刘永澎。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郑州大学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化学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化学检验工。
1.2职业定义
以抽样检查的方式,使用化学分析仪器和理化仪器等设备,对试剂溶剂、日用化工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涂料染料颜料、煤炭焦化、水泥和气体等化工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中间过程进行检验、检测、化验、监测和分析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的观察、判断和计算能力,具有较强的颜色分辨能力。
1.6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