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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琪2021年法考商法回忆版真题(全国卷)+模拟题讲解

2021年全国卷回忆版真题

甲公司有A、B、C、D、E五名股东,其中E为法人股东,其董事长为张三。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B、C、D设立时出资50%,剩余50%在五年内缴纳完毕,E公司以一栋价值300万的厂房进行出资,E公司剩余部分在第八年缴清。

公司董事会由C、D和E公司指派的人员组成,董事长由E公司指派的张三担任,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B股东向第三人赵六借款,为了担保B股东按期还款,B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移至赵六名下,双方同时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进行清偿的,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对此,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进行了变更。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股东之间对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还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事项遂被搁置。

2021年7月,因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甲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公司遂召开股东会:张三提名,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聘巫旺为总经理,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巫旺接任公司后进行管理,公司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后因股东之间的矛盾,甲公司通过董事会,在合同到期之前,将巫旺予以解聘。

后经查证,E公司用于出资的厂房实为李四所有,但是因为登记错误,登记在了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知情。

【问题】

1.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厂房?

2.股东B与赵六的约定是否有效?

3.股东B向赵六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4.2021年7月以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效变更为巫旺?

5.甲公司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时,股东应当如何表决?

6.董事会解聘巫旺总经理的决议是否有效?

21年模拟题

甲公司有A、B、C、D、E五名股东,其中E为法人股东,其董事长为张三。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持股比例为20%,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B、C、D各占10%,设立时出资50%,剩余50%在五年内缴纳完毕。E公司以一栋价值300万的厂房进行出资,E公司剩余部分为货币形式,在第八年缴清。

公司董事会由C、D和E公司指派的人员组成,董事长由E公司指派的张三担任,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月10日,甲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A、B、C、D均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E虽然将厂房过户至甲公司名下,因自身业务旺季一直使用,直至2016年2月才向甲公司移交。2016年3月,在张三的主导下,E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自E租赁厂房,租期3年,租金300万元,一次付清。虽然厂房名称不同,但实际就是E用于出资的厂房。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E支付了约定的租金。

2016年1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A称因E未将厂房向公司交付,不应获得2015年的分红份额;另外,股东之间是按照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分配利润,无法达成一致。

2020年11月,B股东陷入财务困境,一直未履行后续出资义务。11月底,向第三人赵六借款200万元,期限2年。为了担保B股东按期还款,B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移至赵六名下。双方同时约定B还款后,赵六应当在三天内将股权转回B名下。对此,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进行了变更。为防止赵六侵吞其股权,B将其未出资情况告知了赵六,将与赵六的相关约定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其他股东及甲公司。

2021年6月,赵六要求查阅甲公司的会计账簿,甲公司予以拒绝。

2021年7月,因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甲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公司遂召开股东会:张三提名,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聘巫旺为总经理,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东风公司系甲公司债权人,得知上述情形后,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并要求B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赵六和B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 甲公司与E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效力如何?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2.2016年1月股东会会议中A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如何形成?相关利润应当按照何种比例向股东分配?

4.2021年7月,甲公司关于聘任巫旺为总经理的决议效力如何?

5. 东风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6. 甲公司拒绝赵六关于查阅会计账簿要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制度?

视频讲解如下

21年回忆版真题(全国卷)解析:

1.【参考答案】

甲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该厂房。

(1)厂房属于李四所有,错误登记在E名下,E用于出资属于无权处分。

(2)张三系E董事长,且在甲公司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故可以推定甲公司对于E的无权处分是知情的。

故甲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2.【参考答案】

(1)股东B与赵六之间的约定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若赵六的债权无法实现,其有权就标的股权的变现价值获得优先受偿;

(2)两者之间关于“双方同时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进行清偿的,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无效。

但不影响股权让与担保约定的效力。

3.【参考答案】

其他股东并无优先购买权。

(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股权让与担保“名义股东”赵六并不承担股东相应的责任。

(2)故股东B虽然将股权“转让”给赵六,但两者之间属于股权让与担保关系,而非对外转让。

故其他股东并无优先购买权。

4.【参考答案】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可撤销。

(1)《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2021年7月,甲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巫旺担任法定代表人,此时巫旺为公司总经理,而非董事长。

(3)故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法院撤销。

若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决议,则股东会决议以及相应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若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甲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5.【参考答案】

股东按照认缴比例进行表决。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6.【参考答案】

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1)甲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进行了表决,故该决议成立;

(2)该决议内容为解聘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解聘经理。

董事会解聘经理并不受其任期限制。故该决议并非无效。

(3)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

综上,该决议合法有效。

21年模拟题解析:

1.【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E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本题中,E已经将厂房过户至甲公司名下,又将该厂房出租给甲公司,并收取了租金,本质上是张三作为甲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E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故《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2)本题中,E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300万元,实质是通过虚构债务抽逃出资,且得到了甲公司董事长张三的协助。

故甲公司有权要求E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本金300万元并加算利息,要求张三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参考答案】

A的主张成立。因为2016年2月前,E未将所出资厂房向甲公司交付,A股东主张在E交付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参考答案】

(1)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2)按照各股东的实缴比例分配利润。

4.【参考答案】

(1)聘任巫旺担任总经理,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经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该决议成立;

(2)聘任或解聘经理,属于董事会职权,而非股东会职权。对于股东会会议而言,其聘任总经理属于越权行为,该决议内容具有违法性,故该决议无效。

5. 【参考答案】

(1)东风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能够得到支持;

(2)B与赵六的约定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虽然办理了股东名册、登记信息变更,但依然认定B为甲公司股东,赵六并非甲公司股东,仅就标的股权的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B出资违约,故东风公司要求B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但要求赵六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法典担保之诉司法解释》第69条: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参考答案】

符合公司法律制度。

本题中B与赵六的约定为股权让予担保,虽然赵六的名字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并非甲公司股东。对于该情形甲公司其他股东、甲公司均知情。

故赵六并享有股东权利,甲公司可以拒绝赵六行使权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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